【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农〔2020〕22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帮助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做好我市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现将《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八条措施
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我市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重点支持供应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米、面、油、果、蔬、肉、蛋、奶、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以及屠宰、方便食品生产加工的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 扶持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 扶持措施
(一)补助运营租金。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或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用于农业种养项目和农产品仓储保鲜的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2月份全免、3-4月份减半。
(二)补助生产资料。对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小组《关于下达蔬菜生产保供任务的通知》(厦农应对疫情综〔2020〕4号)中明确的8000亩叶菜生产主体购买商品有机肥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
(三)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按照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2020-2024年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9〕104号)有关精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今年2-6月种植且全部投保的棚内蔬菜,其设施蔬菜种植保险费用财政补贴部分由50%提高到90%,补助费用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加大物流费用补助力度。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智慧农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18〕8号)有关精神,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销售产生的快递费用财政补助由20%提高到50%,每家不超过8万元,补助费用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五)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商场超市、复工企业等开展合作,优先推荐我市“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推行直供直销、集团配送等模式。
(六)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免费提供相关检测服务。
(七)维护农资市场稳定。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保障农资数量充足、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组织开展农机具保养、检修,合理安排农机作业服务。积极引导购机农民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展全程网上申请补贴。
(八)支持复工复产。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经营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农业企业优先复工复产,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错峰采收,解决用工难、用工贵问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用工、合同、金融等方面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或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法律服务需求,由市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单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