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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通报6起隐瞒病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通报6起隐瞒病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2020年2月14日)


  13日,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殷伟通报了6起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情违法犯罪案件。
  殷伟介绍,自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黑龙江省公安厅针对疫情形势变化,充分研判衍生风险,制定出台了《严厉查处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十二条规定》,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公告》,特别是针对部分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会,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加大打击力度,全力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全省社会大局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1月22日以来,黑龙江全省公安机关共侦办隐瞒病情违法犯罪案件18起。其中,行政案件8起,行政处罚12人,包括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6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2起;办理隐瞒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的刑事案件10起,涉及犯罪嫌疑人11人,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8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1起。
  案例一:
  2月5日,五常市公安局接到报警:2月3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五常市居民张某艳于2月1日在五常市医院急诊科就诊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并在五常市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询问时谎报其近期未到任何地点一直在家居住,也没有和其他人接触的犯罪事实。五常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对张某艳近期的活动轨迹和接触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最终确定张某艳存在谎报、瞒报行为。2月7日,五常市局刑侦大队对张某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艳已被送往指定医院隔离治疗,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2月5日,尚志市公安局通过开展涉疫人员排查,确诊尚志市亚布力镇兴业村前进屯村民朱某某(女,58岁)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员,随即启动针对朱某某的流调工作机制。经工作查明,1月21日,朱某某在位于亚布力镇青山村经营的雪舍客栈接待了9名湖北武汉籍游客,其在接触武汉人员后,于1月24日出现身体不适、发热等症状。其后朱某某在去医院就诊时存在隐瞒、掩饰接触湖北武汉籍游客的事实,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参加聚会聚餐等活动,导致多人被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6日,尚志市公安局对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三:
  齐齐哈尔市马某祥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于2月3日在齐齐哈尔市中医院被确诊,马某祥明知此疾病传染性强、后果严重,在有关部门向其了解确诊前相关出行及接触人员情况时,未如实反映相关情况,隐瞒其多次与亲属聚会的事实。目前,马某祥的多名亲属已确诊感染,公安机关对马某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四:
  2月3日,绥棱县公安局发现绥棱县人民医院某科护士葛某于2月2日经绥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经查葛欣在出现发热症状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故意隐瞒发病史,有使疫情扩大的危险。公安机关对葛某以涉嫌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例五:
  2月7日,绥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绥棱林业局居民孟某辉于1月31日因发热咳嗽症状去绥棱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对医生隐瞒其1月17日途径武汉返程的行程,2月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公安机关对孟某辉以涉嫌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六:(行政)
  2月1日,大庆市龙凤区一社区工作人员上报区指挥部,称小区内曾登记的湖北返回大庆女子失联,该女子有武汉停留史。接到上报后,指挥部立即联系龙凤公安分局查询该女子。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返程人员实际是柳某。后民警找到柳某,但她却不配合工作,在民警出示大量详实的证据下,柳某才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原来,1月21日柳某从贵阳出发至湖北黄冈参加婚礼,后坐车途经武汉停留半小时,后返回大庆。女子留下的身份信息包括手机号码是其同事的,原因是自己不想被打扰。柳某返回大庆后没有主动报备自己的个人情况和途经地。柳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社会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大庆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黑龙江省公安厅提示广大市民:疫情当前,请广大市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于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参加公众聚集活动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还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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