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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五严五防”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措施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通知如下。
  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运输销售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行业)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
  2、本行政区域内已开工和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
  3、各类企业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制定应急预案,统筹组织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优先组织核心岗位、关键岗位、一线岗位的职工投入生产,其他部门可延后上班或轮流上班,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要优先组织本区域或者未发生疫情区域的职工投入生产,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要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要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要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发现疫情要及时向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4、各级政府要坚决落实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服务保障。工信、公安、交通、人社、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调保障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企业的员工返厂、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铁路、公路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
  各类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职工体检筛查、上班佩戴口罩、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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