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令
- 制定机关: 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发文字号: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
- 公布日期:2020.02.10
- 施行日期:2020.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第2号)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令如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党委、政府对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单位必须按照“织牢防控网、阻断传播链”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复产复工严格实行分类审批报备制度,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签定疫情防控责任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专班负责本单位人员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地区、本单位扩散。 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前,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提前对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职工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杀防疫。工作期间定时对办公区、生产作业区、楼道、电梯间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杀防疫,明确责任人并实时做好记录。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管理,对市外返回人员实行健康申报制度,对疫情发生地的返贺人员实施重点跟踪和管理。在返岗、复工前,对全部上岗职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人进行统计核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上岗前对每个职工进行体温筛查,实行台账管理,随时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隔离观察、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对目前仍在疫区的有关人员应通知其暂不返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防疫隔离区,对出现感染症状的人员先行隔离。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间隔要拉长,尽量每人保持在1.5米以上。减少接待外来人员。集体住宿要尽量降低人员密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按标准规范消毒。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督促职工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由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大中型会议、聚集性活动。如确需召开会议,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尽量控制参会人数和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推行分餐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减少人员聚集。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必要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资的配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防疫意识。有条件的单位提倡使用专门车辆接送职工上下班。 加强出租屋管理。对出租人及承租人员要落实疫情防控的有关措施。出租人必须将承租人员返贺的有关信息如实向村(居)委、社区和单位报告,承租人员也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报告返贺的相关信息。对不服从管理的出租人、承租人员,特别是不履行职责的干部职工,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此令后,要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疫情防控热线电话:12320。
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