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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海口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口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议申请渠道: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建议优先选择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我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如下: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1号海口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邮编:570105
  传真号码:0898-68516528
  电子邮箱:xzfysq_hkhg@customs.gov.cn
  同时增设行政复议申请咨询电话:17786905088,接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二、关于复议申请期限中止: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中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复议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我关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符合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失效之日由本关另行通知。
海口海关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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