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关: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 发文字号:辽市监联〔2020〕6号
- 公布日期:2020.03.10
- 施行日期:2020.03.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辽市监联〔2020〕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具体意见。
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的指导意见》(辽新疫防指办〔2020〕17号)等,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上门对接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地要聚焦个体工商户所需,帮助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协助采购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适度补贴政策。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动快递行业3月底前全面复工复产,引导快递企业推广定点投递、智能箱投递、预约投递等服务模式,提升快递末端网点派送能力。在体温检测符合规定、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快递员进入小区进行投递服务。推动发挥阿里巴巴、京东和苏宁等电子商务类平台渠道优势,为个体工商户网上销售提供资源对接、业务指导、流量支持和物流保障。推动发挥辽宁京东云“应急资源信息发布平台”供应链资源优势,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等信息资源服务。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发挥市场监管邮储银行“百亿送贷行动”融资平台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重点支持。
(四)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免征、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类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对于同一纳税人既可适用上述政策,又可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园、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积极采用“一网通办”办理业务,减少或取代现场办理环节,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执照寄递送达等服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全面实行小餐饮经营许可网上审批,在线核验营业执照,发放电子证书。实行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告知承诺制。对申请小餐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年底,疫情期间可以采取邮件、微信等方式报送。经营异常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实行网上办、不见面、事后查。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按照《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等,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工商联所属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等,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将个体工商户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帮扶化解复工复产难题。鼓励工商联所属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会员免收2020年度会费。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推动发挥京东集团“全国生鲜产品绿色通道”和阿里巴巴农产品销售全域网络等作用,拓展我省个体工商户线上销售渠道。引导淘宝直播、抖音、快手、京东直播等社交电商平台服务我省个体工商户,提供减免费用、流量支持和宣传推广等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符合条件的,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十三)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政策落实。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鼓励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指导和扶持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制定政策实施细则,优化细化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范围、起止时间和咨询电话,确保扶持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