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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失信行为豁免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失信行为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疫情应对的决策部署,优化政务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经研究,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豁免措施:以督促整改、指导教育为主,免于罚款处罚,相关信息不作为环境失信信息进行管理,不实施信用惩戒。我局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失信行为豁免清单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不完善豁免情况
  1、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3、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豁免情况
  除医疗污水、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三、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豁免情况(除医疗废物)
  1、因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因素无法及时转运危险废物,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无安全隐患,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
  2、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四、污染处理设施、设备违法豁免情况
  1、排污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安装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后完成验收比对但未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2、疫情防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3、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等物资不足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反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依法给予企业合理的整改期限,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
  1、医疗机构;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产品、医药试剂生产企业;
  3、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企业;
  4、政府确定的作为新冠肺炎医学观察点、疑似病例集中隔离点的企业。   六、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豁免情况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因受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影响,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可以申请延长整改期限。
  2、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被处罚对象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经申请可以予以免除。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除有必要继续实施的情况外,相关措施不再实施。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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