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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各位考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举行,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和人员安全,根据司法部通知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请认真阅读,积极配合,做好参考准备。
  1.司法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即应试人员应考前14天(11月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2.根据我省防指办有关规定,应试人员应提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凭接种证明或健康码中接种记录参加考试。因禁忌症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须提供考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应试人员考前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完成湖北省居民电子健康码(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的申领和健康筛查,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4.应试人员赴考时,尽量选择直达方式,减少途中换乘。乘坐公共交通的,需加强自我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与疑似人员近距离接触。途中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   5.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可以进入考点。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进入临时隔离场所短暂休息后,经再次检测正常的,可以进入考点;仍然显示异常的,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医疗小组评估可以参加考试,但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应试人员签字确认,进入专用隔离考场考试。体温≥37.3℃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无呼吸阀)、乳胶手套等防疫用品,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要求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当地和考点学校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处置。   8.为避免影响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进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及时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9.应试人员28天内有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10.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时,要认真阅读并签订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的视为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应试人员应关注考试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疫情防控要求,如有与本告知书疫情防控要求不一致的,以考试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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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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