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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应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审核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统一发布。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经综合评估,突发事件等级可能为二级及以上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请省政府审查决定发布单位。


  第九条 市、县两级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级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设立,无气象部门应设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应急办)。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与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单位、企业的高效工作机制。   第十条 预警信息实行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政府应急办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要召集有关单位、相关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再次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对预警信息的审核、发布分为四类情况。
  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煤矿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审签,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后由发布中心直接发布。
  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核安全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审签后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政府应急办交由发布中心统一发布。县级人民政府经综合评估,事件等级可能为三级及以上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查决定发布单位。
  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出预警信息意见,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交由市发布中心统一发布。经综合评估,事件等级可能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查决定发布单位。
  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应开辟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确保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建立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审核、发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健全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要特别督促学校、医院、社区、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传递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要明确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第一时间传递并组织当地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于显著位置开辟专栏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制定简化程序,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现预警信息快速、准确、无偿播发、刊发。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本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同时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要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1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样本)

预警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发布时间

预警周期

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依据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影响

部门领导意见(签字)

政府应急办意见

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样本)

预警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发布时间

预警周期

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依据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影响

备注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盖章)      发布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
(样本)

××(单位):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社会发布××级关于××灾害预警信息的权限,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新调整为止。
市(××县)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该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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