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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办[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布,对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县、区(开发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开发区管委)要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并做好应急演习和培训工作。
  二○○五年八月一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3.2 依法规范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3.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5 依靠科学、反应及时
  坚持依靠科学技术,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3.6 预防为主,军民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有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印发。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和本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市政区域应由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局、秦皇岛海事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制定和修订《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市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指挥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驻秦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增援。
  2.2.2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1 监测与预测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 报告(报警)
  3.2.1 报告责任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政府应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区)和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2.3 报警信息平台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众应当通过“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或政府部门报告。今后本市将逐步实现政务值班电话与“110”、“119”、“120”、“122”“12395”联网运行,构建统一的、便于政府与社会联系的报警信息平台。
  3.2.4 接警与处警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警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市应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市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   3.3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Ⅳ)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Ⅲ)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Ⅱ)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决定并向社会发布。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预警决定的执行
  市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 预警状态结束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4.1 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进行应急响应;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启动分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办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
  4.2.4 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市应急委员会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4.3.2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市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公室按规定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基本应急
  4.4.1.1 信息研判
  事发时,市应急办公室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4.1.2 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4.1.3 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做好防护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4.1.4 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市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5 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市应急指挥部或委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1.4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1.5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5.3 保险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总结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及通讯企业,建立应急通讯系统。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整合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分别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驻秦军队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消防、林业、公用、地震、安监、水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乡镇的自救互救工作由民兵组织负责。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和本县区(开发区管委)应急队伍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市交通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落实;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铁路和民航企业,制定相应的运输保障方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市卫生局要加快全市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健全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市武警支队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经济动员工作。做好全市救灾物资的生产潜力调查,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产能数据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市商务局、粮食局、国资委、林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
  各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市级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对依托企业建立的专业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要列入财政经费,由市应急办安排使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和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工作中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加大对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市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 城市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3 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市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要按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与技能。   7.2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习
  市、县区(开发区管委)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实施。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有关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1 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的,以及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修定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定与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修定与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略)
  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3.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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