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绍兴”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汛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生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台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红色,特别重大);Ⅱ级(橙色,重大);Ⅲ级(黄色,较大);Ⅳ级(蓝色,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标准另行颁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快速反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合理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对公众合法利益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响应相关的应急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中央驻绍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法定义务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绍兴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详见附件1。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应急预案应适时修订、补充完善。
绍兴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详见附件2。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4.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是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基层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重点工程、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指导帮助下制定,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定。 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市政府应急处置期间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监督落实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应急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其他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转为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称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3。
1.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分级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绍部队;向市委和省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
目前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可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详见附件4。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人员防护、技术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制定与应急行动方案相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相应职能部门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市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5。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市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专家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七)其他
全市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等相关内容另行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动态更新,报市应急办汇总。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修订后报市应急办备案。 运行机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警发布、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
市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详见附件6。
(一)预防与准备
1.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2.安全防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点、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屋顶水库”、环境(辐射)污染源等危险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列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每年修订一次。
3.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排查与化解;以创新社会管理措施为抓手,不断推进应急指挥会商系统建设,促进各级各部门应急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逐步实现数字城管、平安联防、视频公交(客运)等各种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4.风险保障。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为火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台、矿山和危化品处置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要逐步试行由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制定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的管理制度。
(二)监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评估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于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向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报告。
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初步原因与判断、危害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先期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应对措施,需要政府和部门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向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漏报、谎报。
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除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外,还要按规定做好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详见附件7。
2.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约定俗成的警报器具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信息处理机构及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新闻办和市应急办领导汇报,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市级相关预案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市应急办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具体要求或批示,并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指导、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预案响应
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宣布相关预案响应。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响应县级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响应。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响应市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响应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预案必须响应。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响应市总体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响应省级预案。
(三)处置与救援
1.应急响应
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市相关预案和部门预案,实施对该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
市级预案响应后,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市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处理重大事项。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通信、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必要时先期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准备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现场救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队伍救援和护送危难人员;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4.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预案响应和省有关方面以及驻绍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结束建议,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终止已经响应的相关应急预案。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对较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防预警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必要时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协助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底,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省、市政府报告。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社会救助
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慈善总会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五)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管理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市经信委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队伍保障
市应急办综合协调全市应急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1.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政府建立以公安消防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 专业应急队伍。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质灾害、地震救援、矿山和危险品事故、公用事业保障、医疗卫生、建筑工程、重大动物疫情、水上事故等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 骨干应急队伍。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城管执法队伍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镇、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等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和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六)物资能源
市经信委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发改委(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物价产生大幅波动。
(七)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制定相关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九)公共设施
市建设、环保、卫生、电力、水务、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十)资金保障
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预案给予安排,各级财政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人员防护
市人防办、市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规划部门要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避难)场所。
此外,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监督管理
(一)基层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工作,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事业单位、进公共交通工具、进重点工程、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的工作。积极发挥相关协会、学会等群众团体的专业人才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广泛的应急管理推进工作。
(二)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增强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的法律义务意识,普遍掌握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义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三)预案演练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未经启动响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各部门(单位)要对部门预案开展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图略)
附件2: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略)
附件3: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图略)
附件4:
市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类别 | 突发事件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备注 |
自 然 灾 害 | 防汛防旱 | 市水利局 |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等 |
|
地震灾害 | 市科技局(地震局) |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 |
| |
生物灾害 | 市农业局 (农业生物灾害) | 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绍兴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生物灾害指因病虫灾或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爆发流行的灾害 | |
市林业局 (林业生物灾害) | ||||
森林火灾 | 市林业局 | 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等 |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局 |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地质灾害 | 市国土局 |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 | ||
自然灾害 | 市民政局 |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 | ||
雨雪冰冻灾害 | 市气象局 |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事 故 灾 难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等 | |
矿山事故 | 市安监局 | 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包括矿山井下火灾事故 | |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 市安监局 | 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不包括火灾事故(除矿山井下外) | |
建设工程事故 | 市建管局 | 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应急办等 | ||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 市公安局 | 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 市经信委 | 市安监局、市应急办、绍兴电力局等 | ||
通信事故 | 电信公司 | 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市应急办等 |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质监局 | 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应急办等 | ||
城市供水供气事故 | 市建设局 | 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内河船舶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火灾事故 | 市公安局 |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 指除森林、矿山井下以外的火灾 |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旅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辐射污染事件 | 市环保局 |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安监局 |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应急办等 | ||
农业生产事故 | 市农业局 |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市应急办等 | ||
生产安全事故 | 市安监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
类别 | 突发事件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备注 |
公共 卫 生 事 件 |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 市卫生局 | 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 |
|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
公共卫生事件 | 市卫生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职业危害事件 | 市卫生局 | 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 ||
动物疫情 | 市农业局 |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等 | ||
社 会 安 全 类 | 恐怖袭击 | 市公安局 | 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 | |
严重刑事犯罪事件 | 市公安局 | 市安全局等 | ||
群体性事件 | 市公安局(群体性治安事件) | 相关职能部门 | ||
相关职能部门(其他群体性事件) | 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等 |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 绍兴银监分局、市应急办等 | ||
广电系统突发事件 | 绍兴广电总台 | 市公安局、市应急办等 | ||
粮食安全事件 | 市发改委 (粮食局) | 市统计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校园突发事件 | 市教育局 | 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市场经营秩序事件 | 市工商局 |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新闻办等 | ||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 | 市发改委(物价局) | 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应急办等 | ||
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事件 | 市安全局 | 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公安局 | 市发改委、市安全局、电信绍兴分公司、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 | 市外侨办(涉港澳事件) |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
市台办(涉台事件) | ||||
欠薪群体性事件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等 | ||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 市民宗局 | 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新闻办等 | ||
山林纠纷突发事件 | 市林业局 | 市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 | ||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 | 市水利局 |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 |
注: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附件5:
市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应急保障 职能
机构 | 物 资 能 源 | 技 术 保 障 | 治 安 维 护 | 基 本 生 活 | 资 金 保 障 | 公 共 设 施 | 交 通 运 输 | 医 疗 卫 生 | 政 策 法 制 | 人 员 防 护 | 新 闻 发 布 | 水 文 气 象 | 通 信 保 障 |
市经信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科技局 |
| ★ |
|
|
|
|
|
|
| ▲ | ▲ |
| ▲ |
市公安局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民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市建设局 |
| ▲ |
| ▲ |
| ★ | ▲ |
|
| ▲ | ▲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卫生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法制办 |
|
|
| ▲ |
|
|
|
| ★ |
| ▲ |
|
|
市人防办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新闻办 |
|
|
|
|
|
|
|
|
|
| ★ |
|
|
市气象局 |
|
|
|
|
|
|
|
|
|
| ▲ | ★ |
|
电信绍兴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市发改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教育局 |
| ▲ |
|
|
|
|
|
|
| ▲ | ▲ |
|
|
市监察局 |
|
|
|
| ▲ |
|
|
|
|
|
|
|
|
市应急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司法局 |
|
| ▲ |
|
|
|
|
| ▲ |
| ▲ |
|
|
市人力社保局 |
| ▲ |
| ▲ |
|
|
| ▲ |
| ▲ | ▲ |
|
|
市国土局 |
| ▲ |
|
|
| ▲ |
|
|
| ▲ | ▲ |
|
|
市水利局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农业局 | ▲ |
|
| ▲ |
|
|
|
|
| ▲ | ▲ | ▲ |
|
市林业局 | ▲ | ▲ |
|
|
|
|
|
|
| ▲ | ▲ |
|
|
市商务局 | ▲ | ▲ |
|
|
|
|
|
|
|
| ▲ |
|
|
市文广局 |
|
|
|
|
|
|
|
|
| ▲ | ▲ |
|
|
市人口计生委 | ▲ |
|
|
|
|
|
| ▲ |
|
|
|
|
|
市审计局 |
|
|
|
| ▲ |
|
|
|
|
|
|
|
|
应急保障 职能
机构 | 物 资 能 源 | 技 术 保 障 | 治 安 维 护 | 基 本 生 活 | 资 金 保 障 | 公 共 设 施 | 交 通 运 输 | 医 疗 卫 生 | 政 策 法 制 | 人 员 防 护 | 新 闻 发 布 | 水 文 气 象 | 通 信 保 障 |
市旅委 |
|
|
| ▲ |
|
|
|
|
| ▲ | ▲ |
|
|
市环保局 |
| ▲ |
|
|
| ▲ |
| ▲ |
| ▲ | ▲ |
|
|
市统计局 |
| ▲ |
| ▲ |
|
|
|
|
|
| ▲ |
|
|
市安监局 |
| ▲ |
|
|
|
|
|
| ▲ |
| ▲ |
|
|
市体育局 |
|
|
|
|
| ▲ |
|
|
| ▲ | ▲ |
|
|
市外侨办 |
|
|
| ▲ |
|
|
|
|
| ▲ | ▲ |
|
|
市台办 |
|
|
| ▲ |
|
|
|
|
| ▲ | ▲ |
|
|
市国资委 | ▲ | ▲ |
|
|
| ▲ | ▲ |
|
|
|
|
|
|
市机关事务局 | ▲ | ▲ |
| ▲ |
| ▲ | ▲ |
|
| ▲ |
|
|
|
市供销总社 | ▲ |
|
| ▲ |
|
|
| ▲ |
|
|
|
|
|
市信访局 |
|
| ▲ |
|
|
|
|
| ▲ | ▲ | ▲ |
|
|
市安全局 |
|
| ▲ |
|
|
|
|
|
|
|
|
|
|
市工商局 | ▲ |
| ▲ | ▲ |
|
|
|
|
|
| ▲ |
|
|
绍兴检验检疫局 |
| ▲ |
|
|
|
|
| ▲ |
|
| ▲ |
|
|
绍兴海关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质监局 | ▲ | ▲ |
| ▲ |
|
|
| ▲ |
|
| ▲ |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 |
|
|
|
|
|
| ▲ |
|
|
绍兴电力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邮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通信运营机构 |
|
|
|
|
|
|
|
|
|
|
|
| ▲ |
中石化绍兴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
|
|
|
| ▲ |
|
|
|
|
| ▲ |
|
|
绍兴银监分局 |
|
|
|
| ▲ |
|
|
|
|
| ▲ |
|
|
各保险机构 |
|
|
| ▲ |
|
|
|
|
|
|
|
|
|
绍兴广电总台 |
| ▲ |
| ▲ |
| ▲ |
|
|
| ▲ | ▲ |
| ▲ |
市红十字会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市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图略)
附件7: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