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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沈医保联发〔2023〕1号)


各医保分局、县(市)医保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疾控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平稳有序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诊专项保障政策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计入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范畴,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门诊专项保障患者的职工大额、居民大病及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
  对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二、住院专项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卫健部门确定的收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疾控部门履行病例发现与报告程序,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国家住院专项保障政策,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中央、省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的住院费用单列预算,单独按项目据实结算。   三、精准衔接住院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加大医疗资源建设保障医疗卫生系统平稳运行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卫发〔2022〕75号)要求,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以肺炎为主要诊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现有医保付费方式和标准结算后,超支部分比照总体不低于按项目付费的标准给予补偿,市医保中心于2023年5月份组织清算。
  对主要诊断为各类肺炎的参保患者,在卫健部门确定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标准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特殊住院进行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市医保中心按现有医保付费方式和标准结算后的总体超支费用,以不低于按项目付费的标准给予补偿,于2023年5月份组织清算。   四、医疗机构管理
  上述医疗机构名单中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医保中心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信息采集、上传、结算等工作,只结算符合政策的新冠医疗费用。对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高于同级别、同类别公立医疗机构。   五、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重大决策,按照职责密切协同联动。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施行,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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