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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积极落实党中央、省委及上级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建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通过“吉林移动微法院”“吉林电子法院”等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办理诉讼事务,减少出行,降低风险。不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平台或电话方式联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交通的地区,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材料等方式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确需进入法院的,需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到医疗机构就医。   四、我院将严格遵照上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大网络查控财物力度,切实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   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但部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会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需求或建议,请与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电话:0431-88556482。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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