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金融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金融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加大对疫情防控和厦门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力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满足疫情防控的资金需要
  (一)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配置与供给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抵押补充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其低成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的再贴现申请,我中心支行将优先审批,简化流程,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确保资金足额、尽早发放到位。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定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切实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快落实LPR改革相关工作,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信贷需要。各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供销、科研等企业的信贷需求,并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设立绿色审批通道,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其对信贷供求、信贷结构的影响,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加强信贷投放对地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作用。
  (三)信贷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各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民营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四)鼓励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发行债券。支持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承销商加大对上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力度。   二、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汇划通道
  (五)开设疫情防控紧急拨款“绿色通道”。厦门市分库和区各家代理支库要做好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统一部署,责任到人,确保各级国库业务操作人员24小时待命,做好随时到岗作业准备,保证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准确到位。
  (六)保证资金清算汇划快速足额到位。各银行机构要对本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运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作出周密安排,确保资金汇路畅通,保证大额救灾资金划拨到位;人民银行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期间,要相应调整行内限额参数,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组包时间,实时关注净借记限额使用情况;要结合实际放开各种与抗击疫情有关资金汇划业务的限制,适当增加每日汇划次数与金额限额。
  (七)设置中央银行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绿色通道。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柜台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金融机构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零延迟”调拨到位;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等业务,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金融机构通过营业部柜台缴交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业务的按原缴存方式办理;通过前置系统缴交财政存款的,财政存款余额表可先以传真方式传至营业部,原件过后补报送;暂停金融机构报送月末报表。   三、提高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的便利化
  (八)便利特殊物资进口购付汇。银行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需求。
  (九)便利外汇捐赠资金入账结汇手续。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受赠单位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十)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十一)便利企业开展相关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二)便利跨境人民币结算。各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各金融机构可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使用。境外支援疫情的人民币捐赠资金可直接汇入境内指定捐款账户,并根据指令办理捐赠资金的境内划转。各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跨境人民币业务,事后向我中心支行报备。各金融机构可正常登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及时性考核将充分考虑春节假期调整和各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
  (十三)便利个人正常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引导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十四)便利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报备。
  (十五)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银行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   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
  (十六)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回笼现金卫生。各金融机构要科学预测各券别现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调拨,确保现金供应充足,特别要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以保障病人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应急项目建设的人员工资和物资采购等对现金的需求。对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对医院、商超、加油站等民生服务单位,做好上门收款服务;对ATM等自助设备加强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自助取现服务不中断。要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包括做好金库、现金柜面、现金自助设备、现金清分设备、点钞机以及钞箱(袋)等的消毒工作,疫情解除前应对回笼的现金采用紫外线、高温(烘箱)等方式消毒后再清点、交存,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代理库)钱捆必须加盖“已消毒”印章或相应手写标识,并加盖现金运营部门负责人印章。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外付出的现金要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券别间可相互调剂;对收入的现金应在现有库房条件下合理规划区域,单独摆放,待采取了相应消毒措施并进行清点后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要做好一线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一线人员的健康安全。耍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应重点消毒后清点暂存后统一处理。要对存取款一体机关闭循环功能,确保未经消毒的现金不再流通,并及时做好回收仓的消毒清洁工作。现金业务外包的金融机构要督促社会化清分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相应消毒和防护工作。
  (十七)加大征信服务支持力度。高度重视征信查询服务的安全、有序、高效和便民,切实做好征信查询环境防护工作,有序引导,防范聚集;做好自助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和定期消毒;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企业网银自助查询信用报告;全力保障征信系统支持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个人获得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及时还款的人员,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产生逾期应做好相关逾期贷款的核实和认定工作,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上述人员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积极做好因疫情引发的征信异议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相关异议和投诉。
  (十八)推行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特殊管理。疫情期间对急需开立核准类账户的,各银行机构可立即办理,待疫情稳定后再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并领取开户许可证;核准类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抗击疫情期间各类账户业务可通过福建省银政通系统上传资料影像办理,不能上传的待疫情解除后再向人民银行提交纸质资料。
  (十九)最大限度减少票据交换人员接触。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客户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开展业务,尽量减少纸质票据凭证的使用。
  对于需要传递给各级金库的《财政一般缴款书》、《税收收入缴款书》,原则上通过影像传输。各商业银行扫描后通过金融信息平台邮箱发送给各级金库。各商业银行发送的凭证按发送日期压缩成一个文件,每个工作日上午10:30前发送至各级金库,邮件名为“XX银行X月X日XX金库凭证”,邮箱清单另行下发。各商业银行由运管部门对原始凭证采取集中妥善保管,按日、按金库封包,国库处将在适当的时间通知各商业银行将收集的凭证通过快递方式寄给相应金库。如确实无法通过影像传输的银行,请与相关金库联系,另行协商凭证传递方式。需要给中国银行厦门市开元支行的《海关税收缴款书》,一律通过快递方式寄往中国银行厦门市开元支行。
  对于其他需要交换的纸质票据凭证,优先采取影像传输的方式;不能影像传输的,由会计财务处提前一天统计并公布需要交换纸质票据凭证的银行,各银行机构优先自行传递,自行传递有困难的,再由会计财务处组织到人民银行参加交换。
  (二十)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畅通线上办理金融服务渠道,为有效服务金融消费者办理离柜线上业务提供支撑。对正常营业的网点,要加强卫生防疫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备设施,定期对经营场地、营业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二十一)保障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机房、网络、系统的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监控,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稳定
  (二十二)密切跟踪疫情变化。各金融机构要分析监测疫情对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的影响;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要结合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压力测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预案、有效应对风险。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项时,第一时间报告我中心支行。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上述工作通知,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处理,特事特办,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反馈和报告。
  各有关金融机构请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