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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应急〔2020〕8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我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节后非煤矿山和部分工贸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外省务工人员返程处于高峰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有序开展节后开工开业等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控疫情和防控安全风险的责任重大、任务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等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非煤矿山等企业从业人员来源广、流动性大,疫情防控压力大。复工复产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企业复工准备不充分、员工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设备故障、检维修作业频繁、安全管理不到位、新员工培训不到位仓促上岗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等企业要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形势,提高政治站位,把防控疫情和重大安全风险放在最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迅速针对性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提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台账清单,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立即向即将复工复产的企业下发安全提示,督促监督企业逐条落实省政府第7号通告要求,做到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不准开工;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申请验收程序的企业不准开工;员工健康状况、疫情期间行程等基本信息排查登记不全面,未按规定履行人员信息登记报备,以及未开展上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的企业不准开工;未按要求对所在企业来青返青从业人员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的企业,不准开工。
  非煤矿山等企业要按有关标准做好复工安全准备,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到万无一失。一是制定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及时掌握返青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加强厂区、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消毒,严格人员体温检测和防护用品佩戴。二是以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协作业人员、高风险岗位人员、非常规作业人员特别是外地回青人员、居家隔离人员为重点,采取网络培训、视频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岗位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等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风险、排查治理隐患的意识、知识和能力水平,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三是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开工、隐患不排除不开工。四是排查整治非煤矿山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和边坡坍塌等六类事故隐患,加强工贸企业设备检维修、熔融金属生产、煤气管理、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监控,强化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五是完善修订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处置措施,严格领导值班值守。   三、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程序标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等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依法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措施标准,坚决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复产。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8〕18号)要求,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压实签字验收责任,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各金属冶炼和建材企业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履行不复产、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复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复产;对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近几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的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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