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 发文字号:冀卫办疾控〔2014〕10号
- 公布日期:2013.04.30
- 施行日期:2013.04.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疾控〔2014〕10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春夏季是传染病的多发季节,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尚未过去,又迎来肠道传染病、自然疫源性及虫媒传染病的发病高峰,加之人口流动增多,使得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不断加大,必须引起高度警觉。为有效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2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密切关注、及时研判流感、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以及以霍乱、手足口病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发展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工作方案,尽早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传染病疫情暴发与流行。 做好疫情监测,确保监测质量。各地要以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流动人口聚集地等为重点,切实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管理,在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确保疫情监测报告质量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为传染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违反规定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并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规范诊疗工作,控制院内感染。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分类规范做好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并严格落实疫情和信息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 加强部门沟通,落实防控措施。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是麻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聚集性疫情高发场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等聚集性疫情易发单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晨、午检和缺勤登记报告制度等传染病防控措施。要会同教育部门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麻疹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积极配合交通、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开展健康教育,做好风险沟通。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短信、网站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春夏季传染病防治知识,努力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要结合“爱国卫生月”主题活动和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组织做好农村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切实搞好家庭、居民区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要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当前传染病疫情,同时加强舆情收集和回应,及时澄清不实传言,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委将适时对重点地区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对由于防控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4月30日
20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