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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群防群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5.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新型H型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5.1.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己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5.1.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5.1.7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5.2.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1.5.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新型H型流感疑似病例。
  1.5.2.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1.5.2.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1.5.2.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1.5.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1.5.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5.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5.2.10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5.2.11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1.5.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1.5.3.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我市城区内首次发生。
  1.5.3.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3.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5.3.7市卫计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5.4.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10例。
  1.5.4.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5.4.3县(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指挥部设置
  成立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卫生计生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成员由遂宁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遂宁检验检疫办、市红十字会、市委外宣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邮政遂宁分公司、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联通遂宁分公司、国网遂宁供电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示精神,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导、支持县(区)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增援、配合;组织督查市内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措施落实情况;查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协调遂宁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卫计委,由市卫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市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汇总、上报疫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工作组设置与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2.1综合协调组。由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应急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相关信息并按程序及时报送。
  市卫计委:负责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与省应急办联系,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支持;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指示、指令。
  2.2.2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遂宁检验检疫办、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进行综合防治。
  市卫计委:组织卫生防疫应急队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指导开展疫区(隔离区)环境消杀和卫生监督;提出控制、监督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市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落实校内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交运局:做好在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客运的消毒管理等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应及时按规定向卫计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疏散人员。
  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全市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致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向卫计等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遂宁检验检疫办: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验检疫,防止带入各种传染病病原。
  市农业局: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封锁期内动物防疫、消毒灭源等应急处置工作。
  遂宁军分区后勤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防疫。
  2.2.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牵头,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行医疗急救、传染病隔离救治。
  市卫计委:组织医疗急救资源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遂宁军分区后勤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
  2.2.4人员安置组。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做好接收安置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等集中隔离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市教育局: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提出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市卫计委:指导开展安置点(隔离区)环境消杀和卫生监督。
  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旅游景区、星级宾馆及涉旅、涉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5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牵头,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负责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和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站(页)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按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卫计委: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2.6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配和管理,确保电力、通讯通畅,协同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理赔等工作。
  市经信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协调工作。负责电力、通讯保障的综合协调,保障电力、通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督促单位落实确诊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职工,以及与传染病病员密切接触隔离观察的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后续工伤认定及待遇落实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资料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联通遂宁分公司、国网遂宁供电公司: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电力、通讯的畅通。
  2.2.7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运局、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等部门组成,维护疫区(点)、隔离区社会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交通。
  市公安局:及时隔离控制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控制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依法从严查处造谣惑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改委:加强对预防、控制传染病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市交运局: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遂宁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疫区或灾区秩序。
  2.2.8事件调查组。由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卫计委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食物中毒事件和怀疑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食药监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及其以上职业中毒事件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安监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环保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及其以上涉水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水务局承办,相关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无法明确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2.9专家组。由市卫计委牵头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建议和评估;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小组(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核与放射处置组、预测预警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3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和本预案的规定,参照市卫计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指定科(股、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健全应急管理组织和指挥系统,独立设立应急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防控措施,指导和督促措施落实(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预测预警和风险监测。
  2.4.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市120指挥中心、市健教所
  市120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信息,与110指挥中心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市健教所及时做好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等宣传教育,并及时向媒体提供大众传媒科普宣传知识。
  2.5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或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省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可按照程序报请驻遂部队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根据有关要求,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市卫计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120指挥中心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测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认为有可能演变为较大(Ⅲ级)以上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根据事态进展进行调整或解除。其他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报县(区)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政府准备启动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1.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各县(区)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1.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卫计委应在接报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报30分钟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1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卫计委)和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初报事件概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计委按程序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或省委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应统一口径。
  4.1.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次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卫计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读报事件进程。
  事件结束后还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4.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卫计委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己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市指挥部负责确定信息发布内容,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市委外宣办组织好相关报道。
  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要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2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市卫计委、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镇(乡)政府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供组织专家评估时使用。
  4.3专家评估
  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市卫计委和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立即召集专家组,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4.4应急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县(区)、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市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即刻成立。县(区)级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1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医疗器械、防护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督导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区)应急预案。
  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灭蝇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区)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卫计委应急反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请求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技术支持。
  4.4.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应急反应:根据市卫计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市卫计委应急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和按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请求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市卫计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4.3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县(区)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市、县(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作终结报告。
  较大(Ⅲ级)或跨县(区)的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作终结报告。
  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终结,按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应急状态予以解除。
  5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
  6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区)、镇(乡、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市卫计委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市、县(区)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化学中毒(含职业中毒)、辐射救治基地等组成。市设紧急救援中心、传染病医院,县(区)分别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建立紧急救援和传染病病区,中心卫生院、镇(乡)卫生院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科学调度、协调运转”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高等医学院校、中医药等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6.1.4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每年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1次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对能力。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等部门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财政局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医疗救治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镇(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突发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职业危害等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症、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预案制定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和本县(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府办函〔2009〕161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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