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减免租金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渝财资产〔2020〕6号
- 公布日期:2020.04.03
- 施行日期:2020.04.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减免租金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渝财资产〔20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落实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其中涉及减免租金的政策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为确保新的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0〕4号)的基础上,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减免范围
(一)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
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物流仓储企业是指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含进出口贸易)、住宿业、餐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与国内外贸易活动及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工作要求
(一)继续抓好政策落实。出租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国有企业是落实减免租金政策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减免租金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和各企业集团要做好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减免租金的组织推进,加强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若市政府出台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二)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各单位要向符合条件的承租经营主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对涉及国有资产转租情况的,各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让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享受减免租金政策。
(三)及时做好情况报送。涉及减免房屋租金的,继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0〕4号)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同时,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情况表》,报送要求与渠道不变。
联系人:市财政局联系人:钟伟;67575529,13647634804。
市国资委联系人:胡冰洁,18680752993。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情况表(市级)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情况表(区县)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附件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情况表(市级)
序号 | 出租单位名称 | 出租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名称 | 出租资产类别 | 出租资产数量(平方米/台) | 承租经营主体数量(户) | 出租月租金(万元) | 减免租金(万元) | 备注 |
1 | 土地 | ||||||||
2 | 生产设备 | ||||||||
3 | 其他 |
备注:1.该表格按照资产分类汇总填写。不是明细表,不是浮动表。
2.出租单位性质:行政单位(含参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3.出租土地的,数量单位为平方米;出租生产设备的,数量单位为台。
4.出租月租金指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一个月的租金金额。
附件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情况表(区县)
序号 | 区县名称 | 出租资产 类别 | 出租资产数量(平方米/台) | 承租经营主体数量 | 出租月租金(万元) | 减免租金(万元) | 备注 |
1 | XX区 | 土地 | |||||
2 | XX区 | 生产设备 | |||||
3 | XX区 | 其他 |
备注1.该表格按照资产分类汇总填写。不是明细表,不是浮动表。
2.出租土地的,数量单位为平方米;出租生产设备的,数量单位为台。
3.出租月租金指按照合同或协议,一个月的租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