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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函
(抚府办字〔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等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一)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一)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一)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一)一次事件伤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一)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逐级向省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我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2 II级响应
  (一)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做好有关医疗救治等先期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3 Ⅲ级响应
  (一)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当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先期处置。
  4.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2.2 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的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相应规模的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的落地医院,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中心城区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10分钟内,回车率<3﹪;城市郊区、农村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10公里以内,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20分钟内,回车率<3﹪。
  急救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市确定一所综合性医院(或专门机构)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各县(区)根据本地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定点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江西省医药应急储备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救助规则》,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通过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以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抚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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