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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甬农电〔2020〕3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局,各有关功能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精准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预防,落实“二报告一码”制度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以落实“二报告一码”制度为抓手,进一步抓好做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
  (一)要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凡与外省籍、外国籍和不明船籍的船只、船员有密切接触的宁波籍渔船,在进港前须向所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报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第一时间向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要压实船东船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海上作业期间发现船员有发热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要立即向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卫健部门、街道(社区)报告,在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进行处置。
  (三)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专属码制度,未休渔的钓具渔船、休闲渔船要将专属码标识张贴在渔船舱门两侧,船员上下船必须进行扫码。各地要在8月1日、8月16日和9月16日各类渔船开捕前,完成开捕渔船的专属码标识张贴,并将其作为开捕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县渔业部门要加强渔船专属码使用情况日常检查,对未按规定张贴使用专属码的,要依法依规依严肃查处。   二、精准管控,执法与疫情防控并行
  (一)全面伏休期,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排摸属地港口渔船停泊情况,对未经批准的外省籍渔船一律劝返;在渔船进出港管控中,对未经批准的外省籍渔船一律禁止进港。
  (二)海上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涉嫌非法捕捞的非浙江籍或不明船籍的渔船要在指定海域、码头停泊,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再进行处罚。
  (三)处理涉嫌非法捕捞等案件时,要在询问笔录中增加是否与外省籍、外国籍和不明船籍的船只、船员有密切接触;是否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船只、船员有密切接触等内容。   三、强化教育,筑牢疫情防控海上防线
  各地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疫情防控意识,杜绝麻痹思想,保持海上渔船疫情防控力度不减的良好态势。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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