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内医保办字〔2022〕84号
- 公布日期:2022.05.07
- 施行日期:2022.05.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内医保办字〔2022〕84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助力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全区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调整为19.7元/人次,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限价为3.4元/人次,收费标准包含检测试剂。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疾控机构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的密切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各类核酸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宣传和监督管理,对网外采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照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年5月9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CLBV8000 | 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含检测试剂。 | 人次 | 19.7 | |
CLBV8003 | 新冠病毒核酸混检 | 将采集的样本集合于1个采集管中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等,含检测试剂 | 人次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