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财社[2021]65号)
长春市、通化市、松原市、公主岭市财政局: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疫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使用规范高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管好用好疫情防控资金。近期,省财政已紧急调度拨付资金,支持部分地区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开展疫情防控,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同时要千方百计筹措财力和资金,切实履行好防控经费的保障职责,决不能因为资金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对应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支出,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先行足额垫付,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 细化防控相关政策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保持现行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中风险等级以上区域核酸检测费用、派往一线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社、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准确登记核酸检测人员相关信息,采取设立补助发放台账、公示公告及审核复核等必要措施,落实好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 做好防控物资采购等工作。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52号)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拨付防控所需资金。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 强化防控资金的监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控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省财政将据此结算相关补助资金。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7日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