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部分诊疗工作的通告(第9号)
- 制定机关: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1.08.01
- 施行日期:2021.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部分诊疗工作的通告(第9号)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维护南京地区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快速有效遏制疫情在南京地区医疗机构发生、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部分诊疗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京地区的门诊部(不含医院内部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全部停诊。
南京地区的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诊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开放的诊疗服务,严格执行《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面实行预约诊疗的通知》(苏防救治〔2020〕3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防指〔2021〕8号)等规定,实行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 进行胃镜、气管镜、鼻咽喉镜检查前需进行核酸检测,患者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报告方可检查。急诊检查应做好必须的防护措施,同步进行核酸检测。 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可选择择期诊疗的患者,建议暂缓去医疗机构就诊。 南京地区互联网医院要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公众提供咨询、复诊、开药等服务。 恢复正常诊疗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8月1日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