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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1号)即行废止。
  2014年3月7日

  黄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
  2.3 办事机构
  2.4 咨询机构
  2.5 应急处置机构
  3 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4.5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及培训
  6.1 应急保障
  6.2 培训和演习
  6.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词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小范围。
  2.1 指挥机构
  成立黄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防范和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决策部署。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市畜牧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农垦局、市畜牧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管理和维护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有关防疫资源,抓好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包括批发市场和以零售为主的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计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市科技局:负责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工商、质监等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农垦局:负责农垦系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协调地方和部门组织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定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或授权发布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2.5 应急处置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案件。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指导当地兽医人员在受威胁区采取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
  3.1 监测
  建立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会同市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开展野生动物和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
  (1)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动物和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人员。
  (2)责任报告单位
  A.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D.动物诊疗机构;
  E.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及无害化处理单位。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县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应当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专家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5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向省突发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机构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疫点及疫区的易感动物存栏数量、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先期处置
  疫情发生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采取先期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禁止发病动物移动,同时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认后,事发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相应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4.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在国家突发动物疫情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市政府
  A.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机制。
  B.按照上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C.组织指挥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D.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E.必要时,可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县(市、区)政府
  A.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或县(市、区)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和易感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在疫区周边,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消毒站,对进出疫区和出入县(市、区)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宣传报导工作,避免社会恐慌。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技术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好紧急免疫、消毒药品和防护用品,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善后处置。综合评估包括:疫情调查、疫源追踪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善后处置包括:总结评估、恢复生产等。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确认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指导和监督应急预备队员做好疫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禁止封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渠道。
  C.督促关闭疫区周边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D.督促做好疫点、疫区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
  E.督促受威胁区开展紧急接种工作,建立动物疫病免疫带。
  F.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在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程序采取封锁、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确认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建议,由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1)市政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主要业务骨干深入疫区,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程序,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建议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县(市、区)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深入疫区,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依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程序,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本市相邻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疫情处置后要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善后处置。
  (3)县(市、区)政府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县级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动物疫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报请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和物质支持。   4.4 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或经农业部委托由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分别向市和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除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外,同时报送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应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1 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冈市管理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1.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
  6.1.3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动物防疫专用车免征过境费,对运送防疫物资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罚款。
  6.1.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发现和确诊人畜共患病疫情后,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6.1.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6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1.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苗及疫苗储运费、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置费、注射费、人工费、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具体经费和管理办法由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扑疫工作的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各项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1.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补充相关专家,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2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应按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工作,提高疫情处置能力。   6.3 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
  本预案由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 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 点: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 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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