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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指示精神在我市医保领域落地见效,我局根据国家、省医保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十项医疗保障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支付政策到位,确保患者放心就医
  1、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制定补助政策,实施综合保障。
  2、保证异地就医。对于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先行垫付,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调整报销范围。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4、简化药采流程。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确保用药需要。   二、强化预付政策到位,确保医院专心救治
  5、预付救治资金。对卫健部门确定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金制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在医保总额外单列预算资金及时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待疫情结束后对于专项资金予以清算。
  6、便捷定点开通。对因疫情需要,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开通医保结算“发热门诊”和“发热病区”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了绿色通道,实行先开通后报备,医疗费用由系统即时结算。   三、强化经办服务到位,确保参保群众安心预防
  7、放宽门诊携药量。疫情防控期间,在符合处方规范、
  保证用药安全的情况下,放宽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使用特殊规定药品参保患者的门诊携药量,根据病情每次门诊携药量可达两个月(药品最小包装超过规定天数的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最长可放宽到3个月,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确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使用特殊规定药品的参保患者不因开药时间问题反复奔走医院,减少交叉感染机会。
  8、引导网上经办。为防止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是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信息修改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原则上线下不再受理;二是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安置、意外伤害、生育备案等业务,原则上实行网上办理。
  9、减少医保备案。一是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看病。在疫情期间,各县市参保人需在市域范围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不用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可持医保卡直接住院,直接结算。二是疫情期间,需使用特殊规定药品的参保患者,由特药医师开具《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药品使用备案表》,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后先行用药,疫情结束后由经办机构按政策报销。
  10、扩大直接结算。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是所有可直接结算的,包括异地安置及异地转院的,均实行直接结算,原则上线下不再受理报销。二是参保人员需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可推迟到疫情结束再来报销,因疫情影响延迟申报的,不受6个月申报时限的限制。
  请各县市医保行政部门和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联防联控,结合当地实际,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国家、省有最新政策和规定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86687841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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