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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卫医发〔2015〕2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单位,各高校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惠州市出现全国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随着地区间人员来往的日渐频繁,不能排除疫情输入我区的风险。为认真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MERS病人的救治,建立完善的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和安全畅通的医疗救治渠道,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保证MERS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报告、诊断可能传入的病例,确保医务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开展对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二、组织措施
  (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诊疗专家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诊疗专家组负责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病例的早期识别能力;负责指导定点医院、组织病人转运;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医院感染控制;制定、修订完善临床诊治方案;汇总医疗救治情况等工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医疗救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好辖区内的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要切实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职责任务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医疗救治工作;制定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防控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建防治专家组,做好防控救治车辆、物资储备和调配,组织培训演练,开展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做好疫情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各市要指定一所符合隔离要求的定点医学观察医院,统一由各市120调配专用负压救护车,并于6月12日前将定点医学观察医院名单和联系人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二)定点救治医院 。
  根据《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8号)要求和定点医院设置原则,我区指定自治区龙潭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我区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病例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开展疑似、确诊病例的诊疗和标本采集工作。定点医院应加强隔离诊治、医院感染控制、医务人员防护等相关的准备与储备工作,要按照要求落实充足的留观病房、隔离诊治病房、救治药品以及必要的洗消设施设备等。对口岸或医疗机构转送的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等应按照要求落实隔离诊治、病例样本采集、病例报告等,做好环境和车辆消毒等。病人死亡后,应当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尸体应消毒后用密封防渗漏物品双层包裹,及时焚烧;需做尸体解剖时,应当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执行。
  (三)各市定点医学观察医院
  全区各市均要确定一所定点医学观察医院,医学观察医院要加强隔离诊治、医院感染控制、医务人员防护等相关的准备与储备工作,切实落实对有可疑症状的就诊者相关流行病学史的问询措施,要按照要求落实充足的留观病房、隔离诊治病房、救治药品以及必要的洗消设施设备等,对口岸或医疗机构转送的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等应按照要求落实隔离诊治、病例样本采集做好环境和车辆消毒等,按职责负责相应观察、诊治工作。留观和可疑病例经过自治区诊疗专家会诊后,应立即报告各市卫生计生委并立即联系定点医院,视病情安排转诊通过设区的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配专用救护车护送病人到定点医院。
  (四)其他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院应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早期筛查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度》,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管理,切实落实对有可疑症状的就诊者相关流行病学史的问询措施,对于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病人或其密切接触的类似病人近期有无赴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约旦等中东国家以及韩国等其他近期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对病人同可疑动物(如单峰骆驼)接触史进行了解,在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可疑病例时,应立即报告辖区卫生计生部门并立即联系定点医学观察医院,通过设区的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安排专用救护车护送病人到定点医学观察医院。   四、防控措施
  中东呼吸综合征是类似于SARS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已具备有限的人传人能力,其所感染病例病情危重、病死率较高。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医疗资源,确保发生疫情后能够立即启动相关工作。
  (一)临床救治。根据《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8号)要求,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病例定点收治医院及各市定点医学观察医院按职责负责相应观察、诊治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已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诊疗专家组,指导各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诊断和救治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有感染、重症、肾内等学科组成的救治组,在自治区专家组的的指导下,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救治病人。各市卫生计生委也要组建本级诊疗专家组,由呼吸、感染、重症医学、放射、微生物检验、儿科、中医等专业专家组成,组织制订和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对本级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二)病例转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工作的指挥调度。各市级急救中心(120)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急救中心转运前应向辖区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同意后,方可转运病例。对于留观、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通知要求执行,如无符合要求的转运车辆或设备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调派专业车辆或设备,并在市(或自治区)级专家组的指导下转运病例。
  (三)医院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诊疗方案以及医院感染管理、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严防疫情扩散。一旦发现无法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的病例,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减少接触人员和转运环节。对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各项诊疗措施时,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预防和飞沫预防的措施,假如出现可能产生气溶胶情况时,还应采用空气传播预防的措施。患者使用的诊疗和个人用品一次性的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重复使用的用品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消毒-清洁-消毒/灭菌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对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均严格消毒。及时对转运患者的车辆、所在场所及接触的其他地方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病人死亡后,应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消毒后及时焚烧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培训与物资储备。各地要重点加强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病例转运、个人防护、实验室检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等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等,规范开展病例诊疗和疫情防控等工作。要增强医务人员敏感性,提高识别能力,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抓紧做好各类物资的储备,各定点收治医院要针对救治工作特点,备足床位、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具等;所有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
  (五)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部门等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健康教育和舆情监测,把握好宣传口径。通过电视公益广告、电台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普及中东呼吸综合征科普和防护知识,向公众传递正确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一旦出现确诊病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病例通报和宣传引导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了解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对人民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从保护人民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各地实际,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强化薄弱环节,确保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提高应对能力。在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展不同阶段,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强化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例的意识和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已于2015年6月2日召开了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视频培训会议,会议培训课件请各有关单位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开展对疫情防范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督查工作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处置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做好物资储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检测试剂、耗材、消杀器械、防护用具、转运车辆、床位、设备、设施等物资,确保所有物资处于备用状态。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凌永平 陈婷婷 孔令乾 樊 剑
  联系电话:0771-2811091 2803623 2623129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专家组名单
  2.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3.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
  4.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专家组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

联系方式

组 长

吴继周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教授

13807881447

副组长

陈一强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 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877117936

汤展宏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 医学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978816316

谭 毅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所

主任医师

13481096683

江建宁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

主任医师

13907719786

成 员

秦志强

自治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978840819

梁大华

自治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

主任医师

13517682881

熊 滨

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978862866

吕立文

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13607861604

黄华艺

自治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研究员

15977720862

陈解语

自治区人民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737074286

覃寿明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二病区主任

主任医师

13978695898

李 山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507885818

覃金爱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877118618

陈茂伟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

主任医师

13977165050

玉艳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

副教授

13978811430

黄力毅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主任医师

18277158726

吴建宁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主任医师

13207714016

陈梅晞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768137360

钟 荣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13977310962

周冬生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15878351011

李 军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707769819

罗维贵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7807765828

覃后继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517762547

蒙志好

自治区龙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8648882650

覃亚勤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内科)

主任医师

18077105993

宋晓玲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内、儿科主任

主任医师

18077105860

林艳荣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18077105848

吴念宁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8077105820

姚钦江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877729333

秦小超

玉林市红会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877535861

吕建楠

北海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8677907103

温小凤

柳州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978082693

陈敏玫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所实验室

副主任技师

13707719199

李永红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所

主任医师

18677052569

莫建军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所

副主任医师

13977186772

阳世雄

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主任

主任医师

13407719256


  附件2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一、全国首例
  我国境内发现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经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疾控机构对疑似病例标本进行检测,至少单靶标PCR阳性后,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
  病毒检测为阳性结果时,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级诊疗专家组,根据该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诊疗方案进行诊断。   二、各省份首例及后续病例
  各省份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由发生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临床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各省份后续病例的诊断仍按上述程序进行,但实验室诊断依据可不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复核检测结果。
  附件3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
(2014年版)
  一、前言
  2012年9月首次报告了2例临床表现类似于SARS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2013 年5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这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命名为“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截至2014年7月23日,全球共有21个国家累计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837例,死亡291例,病死率34.8%。部分国家出现聚集性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根据目前已知的病毒学、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已具备有限的人传人能力,但无证据表明该病毒具有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根据WHO通报的MERS疫情,结合文献报道,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进行修订。   二、病原学
  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CoV)属于冠状病毒科,β类冠状病毒的2c亚群,是一种具有包膜、基因组为线性非节段单股正链的RNA病毒。病毒粒子呈球形,直径为120-160 nm。基因组全长约30kb。目前已经完成多株MERS-CoV的全基因组序列测定,从基因组序列分析, MERS-CoV与SARS基因组相似性为55%左右。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受体同SARS完全不同,SARS冠状病毒受体为血管紧张素转换酶 2(angiotensin-converting enzyme 2,ACE2),表达该受体的细胞主要位于人的肺部组织,而人的上呼吸道组织很少分布。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受体为二肽基肽酶4(Dipeptidyl peptidase 4,DPP4, 也称为CD26),该受体与ACE2类似,主要分布于人深部呼吸道组织,可以部分解释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临床症状严重性。2014年分别从沙特地区一个MERS-CoV感染病人及其发病前接触过的单峰骆驼体内分离出基因序列完全相同的MERS-CoV,同时在埃及、卡塔尔和沙特其他地区的骆驼中也分离到和人感染病例分离病毒株相匹配的病毒,并在非洲和中东的骆驼中发现MERS-CoV抗体,因而骆驼可能是人类感染来源。但不排除蝙蝠或其他动物也可能是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的自然宿主。
  由于该病毒被发现时间较短,其病原学特征尚不完全清楚,病毒结构、性状、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征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三、流行病学
  截至2014年7月23日,已在中东地区(9个:沙特、阿联酋、约旦、卡塔尔、科威特、阿曼、也门、黎巴嫩和伊朗)、欧洲(6个: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希腊和荷兰)、非洲(3个:突尼斯、埃及和阿尔及利亚)、亚洲(2个:马来西亚、菲律宾)与美洲(1个:美国)等21个国家报告病例。2014年4月报告病例数急剧上升,5月份以来已迅速下降。近期增加的病例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也输入到中东外多个国家,通过朝觐发生的病例有增加趋势;少数输入病例导致了二代病例发生,二代病例多为轻症和无症状感染;医疗机构通过人际传播发生的感染占很大比例。综合目前已知的流行病学资料,病例确切的感染来源不明,骆驼为可能感染来源。存在家庭聚集和医院感染现象,表明已出现人际间传播,但尚无社区持续人传人证据。
  由于我国与中东地区存在商务、宗教交流、旅游等一定规模人员往来,存在疫情输入风险。尽管输入性疫情引发我国境内大范围播散的风险较低,但仍应当密切监测来自疫情发生地的输入性病例。   四、发病机制和病理
  MERS的发病机制可能与SARS有相似之处,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和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多器官功能衰竭。冠状病毒入侵首先通过表面的S蛋白和(或)HE蛋白与宿主细胞的表面受体相结合。第一群冠状病毒(HCoV-229E)能特异地与人类氨肽酶N(aminopeptidase)结合。第二群冠状病毒(如HCoV-NL63和SARS-CoV)与ACE2 结合,还可同时与9-O-乙酰神经氨酸分子结合。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的受体则为DPP4。病理主要表现为:肺充血和炎性渗出、双肺散在分布结节和间质性肺炎。从目前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展进程来看,可能存在过度炎症反应。其详细机制仍有待于在临床实践和基础研究中进一步阐明。   五、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
  (一)临床表现。
  1.潜伏期。据WHO报道,该病的潜伏期为2-14天。
  2.临床表现。主要表现为发热、畏寒/寒战、干咳、气短、头痛和肌痛。其他症状包括咽痛、鼻塞、恶心、呕吐、头晕、咯痰、腹泻和腹痛。重症患者往往开始表现为发热伴上呼吸道症状,但是在一周内快速进展为重症肺炎,伴有呼吸衰竭、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和血小板减少。
  根据WHO公布的病例信息,28.6%的病例无临床症状或仅表现为轻微的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腹泻和肺炎。
  (二)影像学表现。
  发生肺炎者影像学检查根据病情的不同阶段可表现为单侧至双侧的肺部影像学改变,主要特点为胸膜下和基底部分布,磨玻璃影为主,可出现实变影。
  (三)实验室检查。
  1.一般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可伴有淋巴细胞减少。
  (2)血生化检查。部分患者肌酸激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肌酐等升高。
  2.病原学相关检查。
  主要包括病毒分离、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为实验室检测的“金标准”;病毒核酸检测可以用于早期诊断。及时留取多种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或肺组织,以及血液和粪便)进行检测,其中以下呼吸道标本阳性检出率更高。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中的MERS冠状病毒核酸。
  (2)病毒分离培养。可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MERS冠状病毒,但一般呼吸道冠状病毒在细胞中分离培养较为困难。   六、临床诊断
  (一)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有中东地区旅游或居住史;或与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2.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发热(体温≥38℃)伴呼吸道症状。
  (二)临床诊断病例。
  1.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仅有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抗体阳性)的患者。
  2.满足疑似病例标准,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三)确诊病例。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具备下述4项之一,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2.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
  3.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4.恢复期血清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阳转或呈4倍以上升高。
  (四)无症状感染者。
  无临床症状,但具备实验室确诊依据4项之一者。   七、鉴别诊断
  主要与流感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呼吸道病毒和细菌等所致的肺炎进行鉴别。   八、治疗
  (一)基本原则。
  1.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评估确定治疗场所: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和防护条件的医院隔离治疗;危重病例应尽早入ICU治疗。转运过程中严格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2.一般治疗与密切监测。
  (1)卧床休息,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密切监测病情变化。
  (2)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气分析、血生化及胸部影像。
  (3)根据氧饱和度的变化,及时给予有效氧疗措施,包括鼻导管、面罩给氧,必要时应进行无创或有创通气等措施。
  3.抗病毒治疗。目前尚无明确有效的抗MERS冠状病毒药物。体外试验表明,干扰素-α具有一定抗病毒作用。
  4.抗菌药物治疗。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加强细菌学监测,出现继发细菌感染时应用抗菌药物。
  5.中医中药治疗。依据中医学“温病、外感热病、风温肺热病”等病证辨证论治:
  (1)邪犯肺卫证。
  主症:咽痛、鼻塞、头身痛,或伴发热恶寒,咳喘等。
  治法:解表宣肺,清热利烟。
  推荐方剂:柴葛解肌汤合银翘散。常用药物柴胡、葛根、荆芥、赤芍、银花、连翘、牛蒡子、桔梗、黄芩等。
  (2)邪热闭肺证。
  主症:高热,咳嗽,喘闷,气急、黄痰,腹胀便秘等。
  治法:清热宣肺,通腑解毒。
  推荐方剂:麻杏甘石汤合桃仁承气汤。常用药物麻黄、生石膏、杏仁、桃仁、桂枝、全瓜蒌、生大黄、桑白皮、人参等。
  (3)正脱邪陷证。
  主症:高热或突然汗出伴喘促加重,或咳吐血痰,或伴见神昏,四末不温,少尿或尿闭等。
  治法:扶正固脱,解毒开窍。
  推荐方剂:生脉散合参附汤加服安宫牛黄丸。常用药物:人参、制附片、麦冬、五味子、山萸肉、安宫牛黄丸等。
  (4)正虚邪恋证。
  主症:恢复期低热,咳嗽,乏力倦怠等。
  治法:扶正祛邪。
  推荐方剂:补中益气汤加减。常用药物党参、黄芪、当归、陈皮、麦冬、五味子、玉竹等。
  (二)重症病例的治疗建议。
  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治疗原则是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防治并发症,并进行有效的器官功能支持。实施有效的呼吸支持(包括氧疗、无创/有创机械通气)、循环支持、肝脏和肾脏支持等。有创机械通气治疗效果差的危重症病例,有条件的医院可实施体外膜氧合支持技术。 维持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胃肠道功能,适时使用微生态调节制剂。详见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症流感病例治疗措施。   九、出院标准
  体温基本正常、临床症状好转,病原学检测连续两次阴性,可出院或转至其他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附件4
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
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2014年版)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疫情,部分国家出现聚集性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根据沙特阿拉伯对402例MERS感染病例的统计资料显示,医务人员感染者占27%,医务人员感染者中57.8%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由此表明MERS病毒已具备有限的人传人能力,但无证据表明该病毒具有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根据WHO通报的MERS疫情,结合文献报道,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第1版)》进行修订。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MERS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环节,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医院感染防控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患中东呼吸综合征的警惕性及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早期筛查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及首诊医师负责制,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时,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为医务人员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确保诊疗区域的工作环境达到切断传播途径,保护医护人员安全救治患者的需求。
  (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
  (六)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注意监测医务人员的体温和呼吸系统的症状。
  (七)在诊疗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一)发热门(急)诊。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设置条件及《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消毒用品和防护用品。
  3.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等措施。在诊疗所有患者时应当戴外科口罩,诊疗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患者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消毒。
  4.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的转运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隔离防护措施,避免疾病的传播。
  (二)收治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设置条件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消毒用品和防护用品。
  3.对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及临床诊断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经实验室确诊的相同感染征患者可以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
  4.医务人员应当根据MERS的传播途径,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具体遵循本文二(三)的要求。
  5.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和物品实行专人专用。重复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先消毒去污染后,再送消毒供应中心处理。
  6.医疗废物的处置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双层封装后按照当地的常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7.患者的活动原则上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8.患者出院、转院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病房进行终末消毒。
  9.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探视者的防护。
  10.患者病原学检测连续两次阴性,可根据相应规定解除隔离措施。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和接触隔离。
  2.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4.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隔离病房时,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5.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导致感染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当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当戴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3)对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患者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时,应当戴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穿防渗隔离衣。
  (4)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5)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脱去手套或隔离衣后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四)加强对患者的管理。
  1.应当对疑似、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病区。
  2.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培训患者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流动水洗手,手上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可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3.未解除隔离的患者死亡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因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能进行火化的,应当经上述处理后,按照规定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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