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一批典型案例
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0年2月)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竹山县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黄石市何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11日,根据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25号通告,铁山街道九龙洞社区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并在建设路与象鼻山路交叉处设置疫情防控检查卡口,负责居民出入登记、体温监测等工作。2月13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铁山城区实行交通管制,除工作需要和紧急就医特殊原因外,各社区禁止人员、车辆出入。当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从家中外出,行至建设路与象鼻山路交叉卡口时,因不符合外出人员条件,卡口防控工作人员范某对何某某劝返。何某某强行要求外出,随之发生争执,范某与执勤人员陈某某继续对何某某进行劝返,何某某趁范某不备,殴打其面部一巴掌,并不听从在场执勤人员盛某某、周某、陈某某等人劝阻,继续殴打范某,致范某面部、腰腹部多处擦伤。经鉴定,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13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对何某某立案侦查。当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提出调取在场六名执勤人员各自职责分工及依据的政府文件等意见建议。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当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远程见证和量刑协商下,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依法提起公诉。2月21日,铁山区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罚不上诉。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并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刘某报警后,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柯某某经过14天隔离期,核酸检测为阴性。2月19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柯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案例五:仙桃市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1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稀缺涨价,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的以及购进的劣质口罩(其中部分为2003年非典期间生产)加以分拣,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出售劣质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尚未销售价值18万元的36万只口罩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2月3日,仙桃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2月4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回已销售的口罩等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17日,仙桃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罪名认定、量刑幅度等提出量刑建议。2月19日,因李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36万只口罩予以没收。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荆门市城区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2020年1月21日,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杜某某为牟取暴利,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49元/袋(正常零售价18元/袋)销售。次日,杜某某又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28元/袋、29元/袋销售,两日共计提价销售口罩6273袋,非法获利155769元。2月7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8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7日,东宝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单位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24日,东宝区人民法院采纳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单位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单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 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长阳县邹某某诈骗案。被告人邹某某系长阳县龙舟坪派出所辅警(试用期)。长期在网上赌博,并欠下大额债务。2020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为了在网上赌博,谎称给长阳县公安局龙舟坪派出所购买口罩和消毒液,骗取村民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万元,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在网上赌博并将骗取的1万元输光。当日11时21分,被告人邹某某以同样的理由,骗取渔峡口镇青龙村村民许某某用微信向其转账2万元用于在网上赌博,仅仅10多分钟就将2万元输完;邹某某又与许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购买物资还差2.3万元,骗取许某某再次向其微信转账2.3万元用于网上赌博,很快就再次输完。当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再次与王某联系,谎称要帮梁山坝村里老人购买生活物资,再次骗取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7000元,用于网上赌博并将钱输完。约半小时后,被告人邹某某又与同村村民田某某联系,谎称村委会委托他购买口罩和消毒液差钱,骗取田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邹某某随即在网上赌博输完。之后,被告人邹某某为了逃避被害人的追讨,拒接被害人的电话、微信,躲藏于屋后的树林中。202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得知被害人报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及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2月15日,长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与公安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终结后,该院依法从严快捕快诉,在审慎审查证据的情况下,仅用时2天将该涉疫诈骗案批捕、起诉。2020年2月18日,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邹某某。2020年2月20日,该院以邹某某犯诈骗罪向长阳县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2月23日长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案例八:钟祥王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利用近期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的情况下,在其微信上发送其在售卖医用口罩的虚假消息,被害人通过微信与其取得联系,并商议在王某某处购买医用口罩两万支,单价为2.2元。被害人在向王某某支付宝转账口罩款后,王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骗得被害人44000元。
2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钟祥市公安局抓获。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迅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13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钟祥市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管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指派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2月14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当日,钟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法律要旨】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案例九: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夺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两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两嫌疑人,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十:荆州市沙市区王某故意伤害案。2020年2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及母亲黄某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无法出入居住的沙市区***路某小区,遂通过微信向社区安排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冯某购买生活物资。2月14日,黄某发现购买的部分菜品已腐坏,向冯某要求退货,两人因腐坏菜品与冯某配送菜品是否为同一生活物资在电话中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王某闻讯亦通过电话与冯某争吵,并约冯某在小区门口协商解决问题。二人见面后,因协商不成,王某持刀将冯某右胸处捅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4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对王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安排人员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就案件定性、证据完善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引导取证。2月2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快速阅卷,审查全案证据,当日依法对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