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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疫情防控办[2020]22号)


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我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款物,充分发扬了“八方驰援,同舟共济”的优秀传统。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工作规范高效、及时透明,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单位和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有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红十字会和有关慈善组织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在其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应当事先将募捐方案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三、捐赠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四、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定向捐赠的款物,要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将资金足额转至受赠方账户、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当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征求对方同意后调整使用。
  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统筹安排使用方案并迅速加以落实,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五、要做好捐赠款物到账、分配、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到账和支出金额、物资到账和发放品种数量、用途、分配去向等,并及时将统计情况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汇总并抄送同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等。   六、要根据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公开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并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的捐赠资金总额和资金明细;接收的捐赠物资品种、数量、价值;捐赠资金的支出对象、用途、总额和明细;捐赠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受助单位等。必要时,应当配发相应的照片作为佐证,并辅以文字说明。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有关慈善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和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严肃处理。疫情防控结束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疫情防控捐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确保捐赠款物依法、合规、安全使用。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捐赠款物或挪作他用,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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