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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肇府办〔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肇府办〔2008〕26号,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肇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年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对于促进全市应急资源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一)深化应急预案建设。结合实际,抓紧修编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在200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各类预案要明确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好记管用,具有可操作性;预案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并通过演练提高预案的实战性。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 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按要求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扩大对水旱灾害、地震、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高发、易发或重点、重要保护区域的监测覆盖面,改进监测技术和手段,增加监测点密度;健全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测系统,完成主要辐射源及常规环境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水资源、环境空气及土壤生态环境的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系统;继续推进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系统建设;完成病虫监测预警、重大病虫应急防治、植物检疫防疫、农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完善社区、乡村等基层组织预警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建立重点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点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高速公路主干线、铁路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的监测监控和保护系统;完成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工作。由各地和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地震局、气象局、肇庆海事局、三茂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车务段、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息与指挥系统。完善公安、国土资源、通信、水利、农业、卫生、食品药品、地震、气象、电力、信访、物价、能源、金融、粮食、反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等专业应急信息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市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县级政府应急平台规划和建设;加快建设市政府应急办网页。由各地和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文广新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应急办、地震局、气象局、肇庆海事局、肇庆军分区、武警肇庆市支队、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公安、武警和军队等骨干队伍应急能力,补充更新专业队伍技术装备;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森林消防、抗震救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搜救和打捞、环境污染、医疗卫生、动植物疫情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推进电力、公路等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发展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省直驻肇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由各地和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团市委、地震局、气象局、肇庆渔政支队、肇庆海事局、肇庆军分区、武警肇庆市支队、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物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生活救助、森林火灾、农林渔业有害生物、安全生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粮食等领域应急救援实物储备,合理增加储备库点,适当调整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完善应急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预警、综合管理调度和配送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企业代储制度;各地要做好本地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由各地和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粮食局、肇庆渔政支队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紧急运输和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铁路、公路、水路、军队等紧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及指挥调度机制;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补偿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改善有关行业和领域现有装备,逐步增加数量,实施功能整合,满足不同应急任务需要;配备完善重要公路和水路交通枢纽的工程抢修设备,提高清障及修复能力;推进重点林区防火道路建设;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完善应急通信装备。由各地和市发改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农业局、林业局、肇庆军分区、武警肇庆市支队、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车务段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强恢复重建能力。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广播电视和通信枢纽系统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险能力以及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补充完善生活和心理救助服务站点;健全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灾情评估机制;建立灾情评估标准体系;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加快城乡建筑抗震、抗台风、防火能力和避难场所建设。由各地和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广新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具备应急快速监测检验、科学实验能力的应急技术支撑实验室;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等监测、检测、检验等方面的能力;加强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交通事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矿山事故、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综合减灾、通信网络安全、电网安全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实用技术研究开发。由各地和市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培训与演练体系。进一步加强地震救援、公安消防、森林防火、矿山救护、地灾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铁路救援、水上搜救、反恐指挥等专业培训与演练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一专多能的应急专业队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轮训;开展对大、中、小学生,企业职工,志愿者和出境人员等应急培训、教育;建立应急管理机构与媒体联系机制,各媒体要加强对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多灾、易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强化综合性培训演练和科普宣教场所建设。由各地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外事侨务局、环保局、文广新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新闻办、地震局、气象局、肇庆海事局、三茂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车务段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启动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努力探索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规律,推动各地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和示范区建设;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开展预防和应对暴雨、台风、山洪、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禽流感、农业重大病虫害、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示范项目建设。由各地和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应急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并将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要研究创新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式,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由各地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规划》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重点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平台、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物资保障设施、应急管理示范等6大类工程。项目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要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跟踪落实制度。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财政已安排的资金,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程序报批。由市发改局、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资源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或政策支持等机制。由市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其进一步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推广普及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利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的意识;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公众保障水平。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
  3、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充分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培训应急管理人才;建立完善应急专业人才的评价激励机制。通过政府科技计划、基金等,对应急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由市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等单位负责。
  4、在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中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避让各类危险源、重点目标。由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5、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由团市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6、研究制订推进应急产业发展方案,积极鼓励与支持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急领域的产品、工艺和技术;鼓励政策性金融对应急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建立政府采购应急相关产品制度。由市发改局、经贸局、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二)组织领导与进度要求。
  1、市应急办、市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和有关规划衔接,审议确定实施《规划》的重要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2、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力争早完成、早见效,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和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地要在2008年上半年前完成各自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要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体系建设工作,逐级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规划》,做好与有关专项规划和部门规划衔接工作,尽快编制或组织实施好各自相关规划。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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