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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含公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含托养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精神,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主体防控责任,严防聚集性疫情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疫情期间民政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四方责任”,督促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开展疫情排查、转移隔离、集中救治、物资保障等防控工作。民政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防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防控指南(引)等防控措施,结合实际落实好我市有关防控导引和防控要求,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严防机构内发生聚集性疫情,保障好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和健康。   二、完善对接机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各区民政部门要联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辖区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各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的指导,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对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培训日常健康监测、个人卫生防护、隔离区划分、消毒方法等。各区民政服务机构要主动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对接关系,建立健康信息报告及共享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好疫情监测、健康排查等工作。   三、落实“四早”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
  坚决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民政服务机构内的服务对象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政服务对象就医指南,分类做好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就医工作,出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排查,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统筹资源,补齐短板
  各区民政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需求。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确保疫情日常防控、应急处置所需医务人员力量的基础上,对确实存在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等问题的民政服务机构,统筹辖区医疗资源,增派有经验和责任心强的医疗护理力量或组建流动医疗小组开展巡诊。对有插(换)管、透析、放(化)疗和住院诊治需求的对象,要明确定点医院或开辟绿色通道,并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指导管理,确保民政服务对象能够及时妥善得到医治。参与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做好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轮休,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全力保障好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和健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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