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黔医保发〔2021〕59号
- 公布日期:2021.09.07
- 施行日期:2021.09.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1〕59号)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现将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疾控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5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同时增设混合检测项目,10人份样本混合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15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三方民营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费主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收取。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附件
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250403087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咨询。 | 人次 | 55 | |
250403087a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10人混检)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咨询。 | 人次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