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期间价格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期间价格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函字〔2020〕159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内市监综字〔2020〕37号)等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复工复产期间价格、收费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加强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抓好保供稳价和助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两项工作。要切实增强使命担当,越到防疫阻击战吃劲关头和复产复工关键阶段,越要发扬连续作战作风,完成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各项重点任务。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敢担当、讲智慧,寓服务指导于监管执法之中,实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防疫效果有机统一。   二、根据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在继续确保消费端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结合全年工作重点,加强涉企收费监管。重点关注以防疫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增加企业负担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支持复工复产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有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和小微企业信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得到实惠。
  (二)加强对水、电、气、运等领域价格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50号)等优惠政策,加强用电用气方面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要加强水、电、气、铁路领域有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坚决取消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违规收费。要加强对疫情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等行为。
  (三)切实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流通领域价格秩序。要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防控物资全链条监管的有关部署,重点查处哄抬防控物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价格违法行为,支持防控物资增产扩能。要加强涉农物资价格监管,支持春耕备播和农业生产。   三、要因地、因时确定本地区价格、收费监管重点任务,进一步夯实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不一味追求出动执法人次多少、处罚金额大小,要摸清市场底数,加强与重点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复产复工过程中遇到的价格、收费问题。要关注12315平合投诉举报线索和媒体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和企业的更多理解和支持。要注意发挥大市场综合监管合力,适时曝光大案、要案,注重条线上下协同,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提升监管效能。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