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体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0〕77号
- 公布日期:2020.07.03
- 施行日期:2020.07.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体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新医保〔202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经请示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中项目编码为:250403087,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政府指导价为三级医疗机构260元、二级医疗机构221元,不再区分三、二级医疗机构差别统一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6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
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中项目编码为:250403035,项目名称为:“病毒血清学试验”;项目编码为:250403035a,项目名称为“病毒血清学试验IgG测定”;项目编码为:250403035b,项目名称为“病毒血清学试验IgM测定”的三项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由三级医疗机构40元、二级医疗机构34元、一级医疗机构29元,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35元、二级医疗机构30元、一级医疗机构25元(详细内容见附表)。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本着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的定位,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新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同时要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以上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为阶段性临时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成本波动情况及时调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4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
2020年7月3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财务 分类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收费 三级 | 标准 二级 | (元) 一级 | 说明 |
H | 250403035 | 病毒血清学试验 | 指各种病毒 |
| 每种 病毒 | 35 | 30 | 25 |
|
H | 250403035a | 病毒血清学试验IgG测定 | 指各种病毒 |
| 每种 病毒 | 35 | 30 | 25 |
|
H | 250403035b | 病毒血清学试验IgM测定 | 指各种病毒 |
| 每种 病毒 | 35 | 30 | 25 |
|
H | 250403087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里(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版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 次 | 160 | 160 |
| 临时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