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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

贵州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贵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及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依托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办理了一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件,通过战“疫”期间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高效审判,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经贵州高院向全省中、基层法院征集,认真组织整理出“卢某某妨害公务案、田某某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案”等10个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案件一
  卢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各地已封城管控的情况下自驾从贵阳返回凤冈,在经过凤冈高速收费站防疫卡口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其在由村(居)出具证明后,可选择原路返回贵阳,或就地隔离观察无恙后再回村。被告人选择了就地隔离,但到达隔离观察点后,被告人了解到隔离观察需自费,又选择返回贵阳。防控工作人员即告知应由专门人员陪同其到达高速路口,卢某某不听从劝阻,欲强行自行驾车离开集中隔离观察点。同行执勤民警立即进行阻拦,卢某某便与执勤民警发生抓扯并将民警手背及手臂咬伤。2月18日,凤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严格管控外来人员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卢某某不服从疫情防控公安民警的劝阻,暴力阻碍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同时,为充分利用司法有效宣传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凤冈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直播,短时间内围观人数达8.8万人次。该案一经报道,即被各大媒体转载刊发,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凤冈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公开、快速审理卢某某涉疫妨碍公务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保障服务大局的信心和决心,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充分保障了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震慑、预防和打击涉疫情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二
  田某某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将在互联网上截取的他人营业执照、口罩销售等图片转发到本人微信朋友圈,并虚构其有大量口罩现货销售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购买口罩资金5万余元。2月25日,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聚集,平坝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审理,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且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已退赔部分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发布疫情防控物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给他人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违背诚实信用道德准则的同时也逾越法律底线。平坝法院积极主动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充分利用远程提讯设备+互联网多方开庭等方式进行“无接触远距离庭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依法及时、从严对被告人予以制裁,达到了审判执行和疫情防控两不误的效果。
  案件三
  张某某、安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酒后途经赫章县兴发乡政府设置在兴发乡丫都村丫都组的新冠肺炎情防控点时,安某某无故将设置在路上的警示锥筒踢倒,防控点执勤工作人员向安某某询问情况,被安某某、张某某辱骂、恐吓。后安某某回家提菜刀到现场恐吓执勤工作人员,执勤工作人员退到劝返点临时搭建的帐篷内躲避,张某某又踢踹帐篷。后二被告人被村民劝离现场。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赫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到疫情防控点滋事,随意辱骂、持凶器恐吓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的执勤人员对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位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执勤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赫章法院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姑息迁就,在疫情防控最为关键的时期,对不听劝阻,恐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惩处,依法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稳定。
  案件四
  陈某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趁春节众多村民返乡回家之机,先后购买五台全自动麻将机在其位于独山县麻尾镇黄后村麻寨组的家中供同组村民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抽头渔利。2020年1月28日,独山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发布《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社会管控措施的通告》,明确禁止聚集人员赌博等行为。陈某无视《通告》内容,置疫情管控政策于不顾,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顶风作案,聚众赌博。其中,2020年1月21至2月2日,共有参赌人数100余人次。2月2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1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4678元及全自动麻将机5台。独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自愿认罪认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多人进行赌博的案件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4678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赌博工具全自动麻将机5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认真贯彻落实防控政策和自觉遵守防控要求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独山法院依法严惩拒绝执行防控政策和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件五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广西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贵阳中院审理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广西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作为被告的广西自治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三个银行账户(共计存款2405万元)因财产保全被依法冻结。该案经贵州高院二审审理后,原告的起诉被依法驳回,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遂向法院提出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该“执保”案立案时,正值中央提出“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的特殊时期。2月11日,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电话与执行法官联系,称该院于2月8日被确定为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的备用医院,急需解冻账户,购买抗击疫情的相关医用物资。得此信息后,贵阳中院执行局立即研究,结合疫情防控客观需要,一方面迅速使用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平南县法院协助办理解冻事项,用“线上”执行方式消除异地执行风险;另一方面由承办法官即时电话与平南县法院执行局沟通衔接,达到及时解冻账户支持疫情防控的目的。在受托法院协助下,高效解除对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2月14日,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专门向贵阳中院执行局发来信息,告知该院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并对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表示肯定和衷心感谢。
  【典型意义】
  医院是疫情防控的攻坚队和主力军,保障其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此次战“疫”的最终全面胜利。在受理广西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一案后,贵阳中院执行局充分考虑一线战“疫”单位的特殊性快立快执,运用“线上”执行方式消除异地执行风险,及时解冻银行账户,高效执结案件,为疫情防控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在战“疫”时期的政治担当和民生情怀。
  案件六
  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杨某乙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杨某甲木材款28550元,到期后杨某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杨某乙名下的贵州银行账户。2月8日,杨某乙向执行法官反映,该银行账户有存款4000余元,由于连日来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家人都未能外出挣钱,为度过特殊时期,请求法院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获悉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刻向杨某乙所在地村委核实情况,并积极与杨某甲电话联系沟通。在取得杨某甲理解后,法院决定解除对杨某乙名下贵州银行账户的冻结,确保杨某乙一家能顺利度过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随后向杨某乙告知银行账户已解冻及执行法官与杨某甲沟通的情况。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杨某乙名下贵州银行卡的冻结,被执行人杨某乙于2020年2月底前偿还木材款28550元。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锦屏法院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采取“零接触”方式进行调解,高效便捷化解纠纷,既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七
  顺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安顺市农贸市场是安顺市农产品的重要集散地,也是安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顺地区唯一合法农产品批发市场。安顺市农贸市场由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负责日常经营。2019年6月债权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顺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前期各方通过努力,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具备重整条件”为由向安顺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通过召开听证,经审查,顺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其他资产也存在变现困难情形。该公司在进入破产重整申请前,已经委托有关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并制定《重整预案》,获得过半数债权人及债务人的认可。政府对顺成公司的重整表示大力给予支持。顺成公司开发的安顺农贸市场位于安顺西秀产业园区,是安顺市2013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毗邻贵安高速公路安顺东出站口和安顺汽车站,占地187.8亩(125000平方米),该项目属于政府民生工程、菜篮子工程。因此,顺成公司具有再建价值及挽救可能性。安顺中院于2019年7月依法裁定受理了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安顺市农贸市场现暂由破产管理人管理。疫情发生后,安顺中院对管理人在农产品供应、市场卫生保障、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各项工作要求,指导管理人召回全部留守人员定岗定员定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保障全市农产品供应量稳定充足,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杀菌工作确保市场环境干净卫生,关闭生禽海鲜市场,建立法院、政府、管理人、商会微信群,以微信方式交流存货供货、货源信息、处理联防联控联保各项事务等,促进农贸市场正常高效运转,有效保障了安顺市民的“菜篮子”。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安顺中院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主动作为,利用互联网架起法院、政府、管理人、商会沟通桥梁,指导管理人积极应对疫情,通过采取农产品检测、处理市场卫生、为商户测量体温、发放口罩及佩戴口罩劝导等一系列有效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政府管控部门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流程,确保疫情期间农产品稳定、安全供应,为全力做好抗疫情、保民生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案件八
  王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向六盘水市六枝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费为500元。六枝法院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干警于1月19日、24日两次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并以微信形式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六枝法院在释法析理的同时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冻结其相应银行账户。迫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被执行人于2月2日通过微信将执行标的款40000元及执行费500元交到法院。考虑到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事人驻地距离法院较远,本案又是涉民生案件,为提高办事效率,执行干警以微信形式当天将执行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赢得当事人好评,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且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六枝法院按照此类案件快速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尽量避免与当事人接触,杜绝疫情传播原则,执行干警以微信、电话形式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及时将执行标的款及执行费以微信方式交到法院,执行干警于当天将执行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疫情传播。
  案件九
  王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4500元,借期10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将被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普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后,定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普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了解到原告王某某在青岛,其代理人在兴义,被告杨某在普安县龙吟镇,受疫情影响,为避免人员聚集,经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沟通确认,线上开庭流程告知,庭前设备调试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后,在充分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审判工作搬到网上”,采取线上开庭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各方参与人通过电脑端或手机当庭上传和出示证据材料,通过共享桌面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庭审结束后,由书记员将自动生成的笔录展示给案件当事人,各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直接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签字确认,庭审如期举行。审理过程中,经普安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某于2020年9月30前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4500元及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利息8280元;杨某于2021年2月28日前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杨某于2021年4月30日前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杨某三次共计返还王某某借款本息42700元;若杨某未按约定履行以上返还借款义务,自愿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从2018年2月14日起,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普安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依托智慧法院和新媒体优势对可远程操作案件进行审理化解,在疫情期间实行“在线办案”模式,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也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实现,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案件庭审不“掉线”。
  案件十
  杨某、杜某申请执行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9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杨某、杜某申请执行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5万元,杜某全权委托杨某办理执行相关事宜,杨某和陈某双方均系湖北籍人,长期在贵州省经商,节前双方均已回湖北老家。经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所在地贵阳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湖北老家可能有奔驰轿车一辆,要求法院查验核实。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果,遂在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又充分利用办案系统多次向被执行人推送执行信息,告知其依法不申报财产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压力,1月22日(农历腊月28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在湖北省罗田县的农村老家,名下有奔驰轿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没办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得知后情绪异常激动,于1月24日(除夕)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并与被执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为防止矛盾激化,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通过微信视频开展释法析理工作,说服了当事人冷静、理性的处理此事,动员他们避免直接接触,安心过完春节后协商解决。2月12日、13日两天,承办法官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湖北省罗田县的陈某和湖北省浠水县的杨某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进行远程视频调解。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两月内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即时履行10万元,本月底履行10万元,余款3月底履行完毕。并通过信息系统固定了相关书面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间,成功将该起被执行人为湖北籍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法院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在疫情期间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确保特殊时期司法服务不间断。该起案件让两个涉湖北籍当事人“线上隔空”成功化解矛盾,实现防疫办案两不误,充分彰显了执法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依靠信息化为司法服务注入强心剂,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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