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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尽量减少出行,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鼓励和提倡申请人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在信封或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确需当面提交申请或陈述意见的,请提前与我委工作人员联系预约接待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来访。来访时请务必备齐本人身份证件及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事项。对拒不配合或体温检测异常的,我委暂不予接待。   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正在隔离、治疗,或者因交通受限、中断等受疫情影响的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四、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我委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电话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五、因疫情防控管理致使相关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法中止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待障碍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邮寄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305办公室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丁兰婷
  联系电话:023-62662185、19923880820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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