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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微信方式办理对外委托工作的操作规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微信方式办理对外委托工作的操作规程
(2020年2月19日)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更好地服务审判和执行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影响,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官提出需要及时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案件。   二、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法官需征得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后,向技术处提出委托需求,与技术处专项负责人通过微信上传委托书(委托书须标注法官及各方当事人手机号码),专项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协商确定摇号时间。
  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技术处、监察处相关人员建立微信群。   三、建立微信群后技术处专项负责人将微信群更名为:类别+委托号+委托法院简称+原告姓名或简称。
  群内各成员需用真实姓名,委托代理人应为当事人名称+本人姓名。
  法官需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微信号信息,并将身份证或代理手续以图片方式、其他信息以文本方式上传至微信群,同时当事人自拍正面照予以身份确认。微信信息包括微信名称及其绑定的电话号码。   四、摇号开始前,技术处专项负责人将技术处摇号操作员、监察处现场监督人员邀请进群。对视频进行调试,确保所有人员通讯网络信号稳定,摇号操作员需将手机摄像头对准摇号设备,其他人员需始终保持正面头像,以便于截屏保存。   五、视频开始首先由法官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询问对微信远程摇号方式有无异议,告知当事人本群除视频外,对话留言一律采用文本图片方式,不得采用语音方式,告知当事人须承诺配合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提交必要的鉴定资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摇号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终止摇号过程,自行退群不影响摇号,本次摇号结果合法有效,非法定事由及未经技术处同意不得撤销。   六、摇号操作员向当事人展示摇号机情况及备选机构,摇号结束后宣布摇号结果。
  将摇号机出球结果、对应机构名称及摇号时间截屏,上传至本微信群。   七、法官组织当事人在群内确认摇号结果并文本回复留痕。   八、本群文本记录保存至纸质版办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九、技术处摇号员制作微信方式摇号记录台账,载明委托类别、委托登记号、委托人、当事人情况、摇号时间、摇号结果等信息,拍照报专项负责人确认。   十、在疫情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法官提交委托书及摇号确认书,到技术处办理相关手续 。专项负责人负责完善包括纸质版手续补签等案件委托登记工作。   十一、技术处将委托书微信传至选中确认的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视疫情情况酌情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时限适当放宽。   十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沈阳市两级人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工作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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