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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疾病防治工作。现就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
  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也采取记帐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患者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卡)等)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三、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规定及时与医院办理“非典”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一)对农民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所属区市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北三市及长海县按50%予以补助;对其他区市县按20%予以补助。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和级别医院的个人负担比例费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所需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异地的参保“非典”患者,医疗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垫付,再由医疗保险按上述规定报销。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医疗救助。
  (四)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五)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困难的,向就医的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汇总上报同级卫生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四、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和医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必要时,可采取预拨款项的形式;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各级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治病救人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了解和解决医院资金运转情况,确保医院救治工作正常进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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