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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政办〔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本市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其他2个以上设区的市。
  ⑷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其他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⑵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⑶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者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⑷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本市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⑴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有效预警,及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我市实际和预案实施情况,必要时对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卫生、宣传、财政、公安、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铁道、交通、通信管理、畜牧兽医、林业、商务、环保、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爱卫、红十字会、武警、军队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宣传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处置措施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教育部门
  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部门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等科技问题。
  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物价部门
  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
  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铁道、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组织调查、处理职业中毒。
  通信管理部门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讯保障工作。
  畜牧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检验检疫部门
  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林业部门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协助畜牧部门样品进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爱卫会
  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各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其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等。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参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
  2.3.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3.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3.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地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⑴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⑵实行首诊负责制,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
  ⑶负责收治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检测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⑷做好院内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总结工作。
  ⑵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措施。
  ⑶追踪调查疫情。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⑷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标本和环境标本采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⑸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
  ⑴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1 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 监测网络
  建立市、县两级疾病控制中心,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体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当地卫生行政部主管主管部门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
  3.1.1.1 村(居委会)级监测点(以下简称村级监测点)由村委会主任、村医(每村至少1人)或社区医院(诊所)医生、计划生育协管员等至少3人组成。
  3.1.1.2 乡(镇、街道)级监测站(以下简称乡级监测站)由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组成。乡级监测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比例配置,但不得少于1人。
  3.1.1.3 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1.1.4 市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按照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 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疾病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⑶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⑸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⑹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和省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要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作出相应级别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作出应急反应,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唐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反应。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我市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由国务院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预防措施。
  ⑷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⑸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⑹开展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⑺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⑻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唐山市疾控中心指导各县(市)、区疾控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级、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⑵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全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⑵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基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省予以支持。
  ⑵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建议启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⑵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卫生防护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和上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⑶县(市)、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实现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⑴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我市建立1个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医院为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应指定传染病院(区)为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⑶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严格卫生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⑴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⑵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决策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及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或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 科学研究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级财政对边远困难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制定具体的单项预案或技术方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6月2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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