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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府办发〔2020〕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文旅企业力克时艰、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此次出台政策的兑现,以稳定乐山文旅市场,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各县(市、区)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文旅企业经营困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文旅企业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新增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内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企业贷款,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鼓励乐山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性推出“文化旅游专项贷”。〔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税费减免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类企业,且在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减免相关经营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文旅企业,全免2020年2-4月租金,减半收取5、6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2020年2-4月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90%结算,2020年2-4月电费由市、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对文旅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培训经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网络课程等在线培训形式开展导游员、讲解员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对符合《乐山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于2020年3月底前严格按照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实施细则〉等八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奖补程序,经审核后完成奖补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   八、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向全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九、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围绕全市“文旅发展年”经济工作主题,借助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将在我市召开的契机,指导文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升级软硬件服务设施,开展市场策划、项目包装、产品研发等工作。优先为重点文旅企业及文旅产业园区(基地)等各类载体争取资金或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市场营销推广。支持旅行社和民营景区(点)在疫情解除之后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稳固和开拓客源市场,市、县财政给予不高于营销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全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遇到较大困难,且政府鼓励发展的景区、旅行社、酒店、演艺、电影院等文旅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确定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名单和事实依据,并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工作。市、县共同承担资金部分,具体分担比例另行通知。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政策制定操作细则并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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