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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做好疫情期间环境保障
  1、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服务,规范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置要求。   2、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等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畅通环保审批绿色通道   3、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疫情期间,项目环保审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4、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市政务服务网、我的南京平台,实行“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畅通现场办理预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现场办理频次和窗口等待时间。   5、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防疫急需增加的医疗诊断设备豁免办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期间许可证到期、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
  三、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手段   6、充分应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手段,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通过“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环保执法检查。   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并及时纠正的企业,免于行政处罚;对其他非主观故意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8、依法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9、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加处罚款,并可依当事人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四、深化企业环境信用管理   10、制定实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失信行为豁免清单》,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失分的企业,视情采取减免信用惩戒措施。   11、落实信任保护原则,实施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优先享受相关环保优惠政策。   12、加大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力度,对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生失信的行为实施便利修复。   13、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环境治理、提标改造、问题整改等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的企业,允许适当合理延长时限。
  五、主动开展各类帮扶服务   14、组织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指导企业做好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5、主动开展结对帮扶,各派出局根据企业环保服务需求,在辖区选择企业主动结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结对服务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0家。   16、统筹做好辖区排污总量指标管理,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疫情防控等重点企业需求。   17、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资金重点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受疫情影响严重、环境治理任务重的地区和企业倾斜。   18、积极解决环境矛盾,提高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处理效率,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污染问题,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19、切实落实便民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年检的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延期年检。   20、积极做好舆情引导,主动挖掘宣传疫情期间的好做法和典型案例,强化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生态环保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除有必要继续实施的情况外,相关措施不再实施。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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