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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为快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猪流感疫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1 监测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监测机构要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市、区县、乡、村四级快捷联动的疫情监测网。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按照省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的疫病监测。   1.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1.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 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c.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等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隔离、经营动物及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1.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1.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猪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请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为疑似猪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猪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1.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猪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2.1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猪流感疫情,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猪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猪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建立、完善猪流感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猪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4)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合作,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辖区域内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本级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2.1 市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由主管农业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猪流感疫情,或需要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猪流感疫情的应对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猪流感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七台河火车站、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七台河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猪流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猪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疫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猪流感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猪流感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猪流感疫情信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猪流感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猪流感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猪流感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疫区内动物产品经营部门、屠宰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猪流感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猪流感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局、七台河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军分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猪流感疫情处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猪流感疫情工作,并督促区县及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2 区县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县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机构
  2.3.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2.3.2 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出入我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猪流感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猪流感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猪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2 应急响应
  (1)市、区县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猪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猪流感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控制措施。
  c.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 组织专家对猪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负责猪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负责猪流感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诊断。
  d.对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a. 外地发生猪流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 本地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加强出市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市;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市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发现猪流感疫情或者疑似猪流感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2.1 非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3 安全防护
  3.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3.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4 社会动员
  疫情发生后,市、区县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3.5 新闻报道
  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猪流感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3.6 应急响应的终止
  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猪及其同群猪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对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1 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2 奖励
  各级政府对在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4.3 责任
  对在猪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猪流感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级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4.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6 恢复生产
  猪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性措施。根据猪流感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4.7 社会救助
  猪流感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猪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猪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猪流感疫情后,由各级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5.2.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猪流感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猪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5.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猪流感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猪流感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5.2.6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猪流感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队伍培训演练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猪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建立猪流感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5.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猪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猪流感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七台河市猪流感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张建伟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宋利佳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文江 市农委副主任
  李士新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利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 敏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树德 七台河火车站副站长
  宋亚英 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 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莲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敬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岳 刚 市民政局副局长
  尚合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苗裕发 市畜牧兽医局首席兽医官
  姜 化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郭启鸿 市发改委副主任
  耿纪臣 七台河军分区后勤部卫生所所长
  董胜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谭吉宝 市林业局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主任:宋利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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