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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抓实抓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工作规程)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抓实抓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类问题隐患仍然存在。近日,外省部分地方出现养老机构新冠肺炎多人感染和疑似感染情况,值得我们高度警惕。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确保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实的通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必须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老人的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毫不放松地抓实抓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我省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一、加强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能够对具体内容熟悉掌握,逐项抓好落实。
  2.加强形势分析,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形势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对照《防控指南(第二版)》和其他有关疫情防控规定迅速改进。
  3.加强隐患排查,养老机构负责人均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对院内人员管理、物资采购、设施设备等日常工作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工作漏洞立即整改。
  4.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采取监控视频查看、网上询问、现场走访等多种形式,逐一排查养老机构工作落实情况。
  5.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6.要持续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进行疫情防控形势教育、卫生防疫常识教育,确保人人高度重视疫情防控,维持疫情防控高压态势,坚决防止因思想放松懈怠、心存侥幸导致的问题事故。   二、加强内部管控
  7.继续实施养老机构临时封闭式管理,返院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办理返院手续。民政厅根据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工作规程》(见附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8.要落实人员日常监测制度,一旦发生疑似肺炎疫情,立即转诊到定点医院,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并逐级上报。
  9.养老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院内人员要熟悉预案内容,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10.养老机构要加强消防管理,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喷淋和预警系统能正常使用;要妥善保管和科学使用酒精、消毒液等易燃物品,防止因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
  11.养老机构要坚持“凡进必检”原则,重点盯住人员出入、老人就医、物资配送、员工返岗等关键环节;严格控制人员出入频次,非必要不出机构;返院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坚决防止外部传染源引起的疫情。
  12.养老机构要科学安排院内活动,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定期对门把手、护栏、房间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3.养老机构要严格做好日常服务,保障入住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膳食供应,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14.要高度关注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心理状况,尤其是被隔离人员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纾解焦虑恐惧。
  15.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民政部门和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设置隔离区,开展隔离观察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
  16.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强化属地责任,主动加强与疾控部门、基层人民政府和村社区的联防联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17.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四不两直”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18.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收集掌握养老机构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等困难。
  附:返院工作规程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后,对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时的工作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不受疫情影响。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本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老年人返院工作。


  第四条 返院对象为因春节等原因暂时离开养老机构的已入住老年人。   第五条 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为临时禁入情形,不得办理返院:
  (一)15日内在湖北疫区逗留经历或接触疫区人员;
  (二)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三)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
  (四)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
  (五)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六)有其他疑似症状。   第六条 下列老年人如无第五条所列临时禁入情形,经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在观察点接受隔离观察至少14天后无异常情况的可办理返院或新入住手续:
  (一)家中无人照料确需返院的老年人;
  (二)生活无法自理,家庭照料困难,确需返院的老年人;
  (三)其他因疫情原因需要返院的老年人。
  (四)抗击疫情一线医护人员家庭老年人可申请办理新入住手续。
  (五)封闭式管理后,因病到院外就医,医院要求出院者。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内设符合标准的隔离观察区,接纳返院老年人隔离观察。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经当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当地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隔离观察。当地政府未设置集中隔离观察点的,可由本级民政部门牵头,在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闲置或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设置临时集中隔离观察点。   第九条 隔离观察点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设置,配备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防疫物资、工作人员,能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和防疫需求,并符合卫生疾控部门其他要求。   第十条 隔离观察点在当地民政部门、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的指导下,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加强照料护理,确保老年人在隔离期间不出现其他健康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工作经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   第十二条 申请返院的,应由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拟返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包括身份证明、返院原因、15日内生活轨迹、接触人员、身体状况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审核材料后,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对符合条件的返院老年人组织隔离观察。老年人在隔离观察点观察满14天无异常,经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认可,可返回原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有效期从印发之日至四川省人民政府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当日止。
  附件1:
  返院申请表
  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居住地:

离院时间:

申请返院理由

离院期间活动范围

离院期间有无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离院期间有无与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此前14日内体温是否超过37℃

今日体温数(℃)

血 压

心 率

呼吸道症状(有无鼻塞、流涕、干咳 、咳痰、呼吸困难)

是否愿意接受14日隔离观察


  (本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机构、服务对象各留一份)
  服务对象(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承诺书

  我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返院申请各项信息和材料全部属实;如出现体温高于37℃,伴有咳嗽等呼吸道或者其他消化道症状的,同意第一时间由养老机构送医,主动接受治疗,服从疫情防控管理。如有虚假隐瞒,未如实、完整提供离院期间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违背以上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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