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青医保局发〔2021〕170号
- 公布日期:2021.11.19
- 施行日期:2021.1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1〕170号 2021年11月19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控制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降低群众负担,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40元/项,采用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方式的统一调整为10元/人。(详见附件)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该价格项目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免费提供纸质报告。 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开展混合检测(含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时,据实按混检收取费用,严禁以混检套收单检费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因疫情防控需要,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及费用结算,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内涵一次性耗材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指导价格(元) | ||
三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 | |||||||
CLAE8000 |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试剂,质控品 |
| 项 | 每个病原体为一个计价单位;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包括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每样本按不高于10元收费(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 40 | 40 | 40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