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方式的通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局调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方式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我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咨询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邮寄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109号)。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的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按照受案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做好行政复议咨询、申请和审理工作,全面落实疫情联防联控措施,切实维护申请人各项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级行政复议机构调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方式参照市局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