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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
      禽流感疫情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尽量减少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户和加工经销企业的影响,确保实现农民增收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经销的业主和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收购、加工本省目前压栏的家禽。根据加工经销企业收购家禽的数量,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审核认可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扶持,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并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现行牛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对因禽流感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导致贷款逾期的,经申请批准后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对重点家禽养殖场、种禽养殖场等,也给予上述信贷和贴息扶持政策。有关农业龙头企业要严格履行订单合同,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订单合同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产合理补偿。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家禽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出口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三、各地要加大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厅、农业厅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孵化企业。有关市县也要安排资金给予配套。同时,严格按规定对种禽场实行全面强制免疫,落实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四、为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各地工商部门要视情减免家禽经销户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有关市场和企业要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等。   五、对专运本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   六、对重点家禽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种禽场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养殖大户,根据国家规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七、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补助。具体按浙委办传[2004]1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场)优先立项,并给予补助。   九、各地要在严格家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的知识,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积极引导消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   十、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养禽场(户)的技术指导,落实联场带户责任制,并及时到场到点检疫,保证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禽养殖户、加工经销等企业的服务,帮助农户和企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妥善处理好养殖户和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共渡难关。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时给予救济。
  各地、省级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使本通知的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对在防治禽流感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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