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诊治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诊治指引》的通知
(粤卫〔20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有关医疗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在疾病非流行期间从普通常见的发热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中,及时发现并筛查可能的SARS病例、人禽流感病例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早期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控措施,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广东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诊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今冬明春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管理,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定点收治机构、临床专家救治队伍、人员职责、物资储备的种类和数量、培训、经费、应急演练,及会诊、转送和疫情上报等制度。要按照“分散接诊,疑似留观,定点收治,危重集中”的原则,各市、县(区)指定定点收治医院(每市县选定一个具有感染性疾病科的医院)、定点发热门诊和呼吸道门诊,形成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的救治网络,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随时做好收治准备。 为做好我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救治工作,省卫生厅成立了“广东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救治专家组”(附件),负责指导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预警病例的临床诊断、救治工作。各市、县卫生局和收治医院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指导本地区和本医院不明原因肺炎的临床诊断、救治工作。
请各地市卫生局于1月20日前将各市、县(区)定点收治医院名单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1.广东省急性重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临床救治专家组
2.广东省急性重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临床诊治指引
3.市、县急性重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定点收治医院名单
广东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广东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救治专家组
组 长:钟南山(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教授/院士)
副组长:肖正伦(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主任医师/教授)
陈正贤(广东省人民医院呼吸内科/科主任)
唐小平(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传染科主任医师/教授)
成 员:谢灿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邓子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感染科副教授)
林 琳(广东省中医院呼吸内科科主任/主任医师)
蔡绍曦(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呼吸科主任/教授)
黄文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黎毅敏(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张复春(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主任医师)
附件2
广东省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诊治指引
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是指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新发或突发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目前主要指流行性感冒(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简称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等。
流行性感冒是一种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潜伏期短、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播,传播迅速,抗原易变异,人群对变异株普遍易感,控制难度大。流感病毒分A、B、C三型,A型和B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其中A型流感病人部分会出现病情恶化,甚至导致死亡,而且其抗原变异频繁,可引起世界性大流行。
禽流感是禽流行性感冒的简称,主要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中具有高致病性毒株所引起的一种禽类烈性传染病。人禽流感是指由禽流感病毒H5N1、H9N2、H7亚型的某些毒株在人群中所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临床症状随病原的亚型不同而异:从轻微的上呼吸道症状到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其中H5N1所致的人禽流感病死率高。
SARS是一种未完全了解的新型呼吸道传染病。自2004年6月后,至今没有发现新的病例。
冬春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流感抗原变异可能引起流感大流行,SARS也存在卷土重来的可能性,人禽流感已有病例报告,这些因素加大了我省重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防控难度。
面临重大传染病可能混杂出现的形势,为了确保在疾病非流行期间从普通常见的发热肺炎病例中,能及时发现并筛查可能的SARS病例、人禽流感病例及其他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早期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控措施,及时救治危重病例,从而防范SARS、流感和禽流感疫情的扩散,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卫医发〔2005〕447号),《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4〕93号)、《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试行)(粤卫[2005]62号),《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和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本指引。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
1.发热(≥38℃),或具有咳嗽、气促、咽痛等呼吸道症状者。
2.具有肺炎的X线影像学表现。
3.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抗生素规范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
5.流行病学接触史:有以下五项中一项以上。
(1)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禽流感、人禽流感、SARS和流行性感冒流行疫点。
(2)有病死禽鸟、被感染的禽鸟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密切接触史。
(3)有与各种“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史者。
(4)可能暴露于上述传染病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如从事SARS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5)密切关系人群(如同一家人、同一卧室、同一聚集的房间等)聚集性出现两例或以上上述肺炎表现病例。
6.无明确病因的呼吸道发热病人,在鉴别诊断中发现人禽流感、SARS和流行性感冒的实验室病原学证据。 重症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
同时具备1、2及3其中之一者:
1.符合以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2.呼吸频数;
3.(1)SpO2<90%、或PaO2<60mmHg(在吸空气条件下)、或OI(PaO2/FiO2)<300mmHg(不考虑吸氧浓度);
(2)出现一个以上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或衰竭(不明原因的酸中毒、神志障碍、急性肾功能衰竭、心率失常和休克等)。 不明原因肺炎的鉴别诊断
临床上不明原因肺炎应注意与普通感冒、细菌性肺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军团菌肺炎和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证据。所以应进行肺炎军团菌、肺炎支原体、衣原体和CMV等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处理程序
(一)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上述不明原因肺炎待查病例后,必须立即将其转至县级以上定点收治医院进行隔离诊治。重症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在规范的ICU病房进行救治。
(二)定点收治医院应对接收病例即时进行临床标本采集、送检。
(三)定点收治医院组织有关专家会诊。
(四)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例,定点收治医院应按规定时限报县、区疾控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诊断仍不明确的,请省市急性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救治专家组会诊。经省市专家会诊符合SARS预警病例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者,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4〕93号)、《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试行)(粤卫〔2005〕6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报告、排查和隔离处理;
预警病例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卫医发〔2005〕447号)诊断为SARS、禽流感或流行性感冒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六)省内首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须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会诊。
附件3
市、县(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信息(地市卫生局盖章)
医院名称 | 行政区划 | 医院联系人 (医务处、科长) | 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情况(面积) | ||||||||
发热门诊 | 呼吸道 门诊面积 | 肠道 门诊面积 | 感染病区 | ||||||||
姓名 | 电话 | 面积 | 留观床位 | 面积 | 床位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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