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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资发〔2020〕2号)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省直相关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对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切实压实疫情防控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协同做好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   二、简化资产审批程序。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统筹调配的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由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实施,留存相关依据、资料,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裝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要督促所属单位加强疫情防控资产使用管理,定期对疫情防控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损失和浪费。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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