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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泉州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融资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泉州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融资工作的通知
(泉政文〔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降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整合、集中开发性金融优势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开发性金融支持泉州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融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泉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洪自强、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刘喜荣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规划处、客户四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发性金融支持泉州市重点企业及项目稳定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泉州市金融监管局局长陈德庆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客户四处处长史路晟同志兼任。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国资委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提出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支持范围、与疫情防控相关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名单,摸清企业贷款需求,市金融监管局汇总后向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推荐。同时,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积极将上述企业名单上报为全国、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 若企业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泉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 市、县两级政府可通过既有的风险补偿机制、贴息、奖励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切实履行开发性金融在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的“应尽之义、应履之责”,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疫情防控和稳定实体经济有关政策,设立泉州市疫情防控应急融资专项额度,并对名单内企业采用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具体措施如下:
  1. 对于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通过转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予以重点保障,提供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执行不高于1年期LPR-100bp的优惠利率。
  2. 对于纳入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但暂未纳入全国性名单、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3.提供应急防控专项贷款,对疫情防控需要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销售及应急医院建设等,提供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以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4.提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专项贷款。对交通物流、能源供应、城乡运行、医用物资、文化旅游、食品、饲料生产和市场流通等行业及参与建设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以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5. 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与泉州银行、泉州农商银行、石狮农商银行、晋江农商银行、安溪农信社、永春农信社、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开展同业合作等形式予以支持。
  6.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还款来源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可靠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免贷款担保。
  7. 建立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快速响应。其中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24小时内实现资金投放。
  (三)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泉州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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