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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7〕108号)即行废止。
  2014年12月5日

  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健康。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坚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靠科学,增强能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展科研、培训、交流和协作,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应对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民航办)、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市支队、市红十字会、襄阳海关、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无委办襄阳管理处、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2.2办事机构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市卫计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卫生应急日常管理,依法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3专业技术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合理配置专业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下级疾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负责邀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根据需要,参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市卫生监督局。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包括对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
  (3)市直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明确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2.4专家咨询机构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和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级别确定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规划指导
  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重点传染病等预防控制规划。
  3.2危险源管理
  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
  有危险源和处于危险区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3应急机构准备
  (1)市卫计委指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传染病救治基地、核和辐射事件医学救治基地、中毒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区域医疗救治中心,完善医疗紧急救援网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启用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启用。
  (2)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各学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4)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建立感染性疾病门诊,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
  (5)市卫计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做好紧急救治床位预留的准备,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到位。
  3.4应急队伍准备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可按照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类别分别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
  3.5应急物资准备
  市卫计委按省卫计委的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各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做好卫生应急队员个人应急用品的准备,包括统一的卫生应急制服、应急工具箱、不同类型事件应携带的急救药品清单和现场处置用品清单。
  3.6宣传培训
  市卫计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7应急演练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卫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地演练。
  3.8分析会商
  卫计、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质监、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会商,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联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市卫计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哨点监测、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4.2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Ⅰ级、Ⅱ级预警,由省发布。
  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3应对措施
  4.3.1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3.2Ⅰ级、Ⅱ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除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须按省政府要求采取应对措施。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责任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须在3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部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军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报告。
  5.1.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5.1.4报告范围和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5.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3指挥协调
  5.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Ⅰ级或Ⅱ级时,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Ⅲ级时:
  (1)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隔离、疫(点)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卫计委的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采样和检测,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卫计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请省卫计委加强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5.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Ⅳ级时,市政府根据市卫计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请省卫计委提供技术支持。
  5.4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市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市政府对流动人口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和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计委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风险沟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疏散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9)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反应措施。
  (10)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
  (1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2)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1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开展网络直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播链;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14)督导、检查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食品、饮用水等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5)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变化情况。
  (16)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
  (18)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19)开展技术培训。对新发和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5.5军地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依靠地方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动用军队或军用装备实施扩大应急时,军地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妥善处置。
  5.6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市政府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7应急结束
  市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部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时,应当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做好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病人及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2社会援助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必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4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辖区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事发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照《襄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8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规定,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通信等工作,确保卫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力保障
  市卫计委建立辖区内卫生应急队伍和专家联动协调、派遣机制,负责辖区内卫生应急队伍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指令同级专业机构对事发地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对口技术支援。市卫计委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应为卫生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2财力保障
  (1)市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落实对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需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
  (2)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市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4)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8.3物资保障
  市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经信部门负责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供应、日常配送和及时补充机制;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本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目录,调拨物资。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紧急运送。
  8.4后勤保障
  市卫计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制度。按照“自给自足”的原则,制定紧急状态下现场卫生应急人员生活后勤保障方案,落实现场卫生应急人员生活后勤资金、装备和设施。卫生应急队伍到生活无保障地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生活后勤保障,配备个人野外生存保障系统。
  8.5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要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8.6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和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卫生应急机构紧急状态下通信、广播电视畅通。
  交通、公安、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卫生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7气象水文服务
  气象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及时向当地政府,卫计、民政等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旱涝灾害发生后,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信息。
  8.8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卫生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8.9科技支撑
  卫生应急专业机构要运用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先进科研成果和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负责将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能力。
  8.10法制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卫生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或卫计、人力资源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10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略)
  2、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略)
  3、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略)
  4、名词术语解释(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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