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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教财〔2020〕6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校要落实网上教学相关规定,扎实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确保2020年春季学期教学计划完成,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于学期末据实结算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20〕41号)中关于学生资助的各项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疫情而影响学业。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题。各级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预警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   五、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校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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